煙草在線專稿 無證運輸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中常見的一種違法行為,它是屬于在運輸環節查扣卷煙的情況,但是也常分幾種情況:一是在運輸過程中在車上查扣;二是跟蹤違法運輸車輛在卷煙交接時查扣;三是將無證運輸的卷煙搬運至商店內查扣。前面兩種大家很容易理解,對第三種常會有異議,卷煙已入店就是無證運輸定性還是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定性?
就這個問題,下面通過一個案例進行分析一下:
某日,C縣煙草專賣局接一舉報,稱一東風面包車裝有大量卷煙運往C縣。C縣煙草專賣局立即合同當地公安部門前往預定地點進行堵截。并于當日下午跟蹤被舉報車輛來到了C縣一家商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門前。見司機將車上所有卷煙搬入店中,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商店依法實施檢查,當場查獲卷煙400條,其中:“黃蓋芙蓉”200條,紅旗渠200條。C縣局當日立案調查。經調查認定,該批卷煙是司機張某(該商店老板)從鄰縣運來準備找機會銷售。經鑒定后,該批卷煙系真品卷煙。當事人無法提供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及其他有效證明。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張某的行為是構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還是構成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根據本案調查取證的情況,執法人員雖然是在當事人商店中查獲了這批卷煙,但事實上張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這就不能按“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進行定性,因為構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主體是持證戶。
如果本案里張某是持證經營戶那么也不能按“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因為根據案情描述,張某將卷煙搬運到商店是其前面無證運輸行為的一種繼續。所以,該案應該定性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卷煙。
因此,作為專賣案件承辦人員我們在行政處罰時一定要認真調查,正確分析、定性,這樣才能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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