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子煙成為不少煙民的“新寵”,在很多煙民眼中,使用電子煙成為一種潮流時尚。很多人以為電子煙不算煙,便買賣電子煙以牟取暴利,殊不知電子煙也屬于煙草制品,還是煙草專賣品,一旦私自銷售,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近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8年3月,被告人陳甲注冊一個網站,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網站上銷售某品牌電子煙設備及煙彈等。2018年4月開始,被告人陳乙加入并幫助被告人陳甲記賬、發訂單給上家高某(另案處理)、配送設備及售后維修等。被告人陳甲為牟利,還利用刷單方式提高網站排名。高某在確認真實訂單后再將煙彈通過快遞寄送給客戶。2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煙草專賣局根據舉報發現上述網站,并將線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2018年12月1日,公安機關分別在北京市豐臺區院抓獲被告人陳甲,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香江明珠2棟抓獲被告人陳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甲、陳乙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一萬元不等。
法官說法: 2017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下發了 《關于開展新型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四種類型的新型卷煙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故電子煙與傳統煙葉制成的香煙都屬于“煙草制品”,系我國 《煙草專賣法》 調整的對象,應當遵守專賣相關規定。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經營售賣電子煙,不僅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更會觸及法律,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