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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政府財政部對土煙葉特稅的批文
北洋政府時期,土煙葉(即傳統的中國晾曬煙)列在公賣費及煙酒稅中征收,按照制度,公賣費率從價征收,煙酒稅率從量征收,煙葉、煙絲各有稅費,并在產銷兩地分別稽征,經過海關還要繳納關稅。各省的稅則經常變革,費稅高低不齊,征收手續各不相同。
國民黨政府成立后,煙酒稅經過國民黨政府財政部的逐步整頓,便于駐廠征收的卷煙、薰煙葉先后劃歸統稅范圍,改征統稅。而土煙葉稅費情況仍較復雜,各省執行不一。自國民黨政府財政部將印花煙酒稅處與統稅署合并成立稅務署后,1933年2月,稅務署電令江蘇、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江西、福建7省印花煙酒稅局,將各省土煙土酒的產銷費稅征收等情況連同整頓意見呈報。同年3月,稅務署召開7省印花煙酒稅局局長會議,討論整頓辦法。會議議決,將土煙土酒所征各項稅費一概取消,土煙改辦特稅,土酒改辦定額稅。
1933年6月8日,國民黨政府財政部公布《土煙葉特稅征收暫行章程》11條,同年8月1日又以部令公布《土煙葉稽征處罰規則》39條。規定:凡在國內出產的土煙葉,在特稅區域內行銷,應完納土煙葉特稅;稅率規定為每凈重50公斤征收4.15元;已完納特稅的土煙葉在特稅區域內行銷不再重征;以蘇、浙、皖、豫、鄂、贛、閩7省為土煙葉特稅區域,自7月1日起,先行試辦。在7省內,除牌照稅仍按舊章征收,呈準專案的地方附稅暫準照舊辦理外,所有公賣費、煙酒稅等,自特稅開辦之日起廢除。
土煙葉特稅區專征土產煙葉稅,完納特稅的土煙葉,刨成煙絲或抽出煙筋行銷特稅區域內,免于征稅。自非特稅區域運入的煙絲,所用煙葉未完特稅的,仍按照煙絲重量補征土煙葉特稅。
抗日戰爭爆發后,國民黨政府為謀求餉糈,計劃加征土煙絲稅。1937年8月,國民黨政府財政部稅務署頒布的《關于土酒加稅及舉辦煙絲稅的說明》指出:按土煙葉特稅章程規定,土煙葉完納特稅后,刨成煙絲供人吸用者,暫免征收煙絲稅。煙絲本應有稅,不過暫時免征。究其原因,土煙葉特稅稅率是比照薰煙葉稅稅率制定的,由于土煙葉售價比薰煙葉低,同等稅負,相比之下土煙葉稅負過重。但薰煙葉的煙絲制成卷煙,稅負卻比任何土產煙絲都重,而完納特稅的土煙葉,按其半數征收煙絲稅,與薰煙葉納過統稅再征卷煙稅比較,土煙葉稅負仍輕于薰煙葉。10月13日,國民黨政府財政部訓令各省印花煙酒稅局及各省稅務局,酌量加征煙酒稅,規定除土煙葉暫仍照舊辦理不予變更外,所有各省土酒加征五成稅收,同時開征煙絲稅。
土煙葉特稅在7省范圍內試辦后,其他各省仍照原定辦法征收煙酒稅費,煙酒稅制較為混亂。1941年7月8日,國民黨政府公布《國產煙酒類稅暫行條例》,規定停止各省的煙酒稅、煙酒公賣費和土煙葉特稅等,統一煙酒稅制,開征國產煙酒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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