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寧夏煙草雜志》報道 信息時代變革,信息化產物蓬勃發展,推進和革新了傳統證據內延外擴的趨勢,考驗著證據學理和證據立法的穩定性。“證據信息化”產物在執法領域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成為打擊違法行為的尖端武器。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調查取證,這是當前煙草專賣執法中魚須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結合精益管理的思想,筆者就專賣執法中對電子證據的理解和應用,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電子證據的界定
(一)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
電子證據(Digiral Evidenee)系基于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文件。
電子證據是一項包含文字處理、圖形處理、數據庫、程序文件及影、音、像文件為一體,反映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總和。它的出現突破了傳統證據的屬性,使證據形式更加多元化,證據內容更為復雜化,提取方式更需嚴格化,保護形式更應謹慎化。如果不能掌握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能正確理解和制定符合電子證據的規則、原則,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證明力、關聯性及其審查判斷等方面的研究也難以做到有的放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此外,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證據范圍中增設電子數據一項,賦予電子證據法律上的效力。
二、電子證據的證據規則
通常認為證據的規則應當把握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最佳的證據是原始證據、直接證據、一手證據。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出現的獨立證據,其自身特質決定了該類證據應當具備創新能力,適應實踐發展。
(一)復制件價值提高
由于電子證據能夠實現精確復制、精細轉移,所以其復制與否從價值角度而言,并非有較大折損,因此強調原件在電子證據中的要求卻無實際意義,也是對電子證據形式的利用損耗。因此,筆者認為電子證據不論其實原件與否,都可作為最佳證據。
(二)鑒別判斷能力提升
電子證據如果不論其復制與否,皆可作為證據使用,那么究竟如何判斷其是否具有原件價值,以何種標準判斷呢?日常調查取證過程中,原件的信息均具有準確性和完整性,未被更改,復制過程極易出現表里不一的情況。因此執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需要考量,作為居中審判的人員,該份證據的判斷是需要借助于科技手段而非感官能力去鑒定證據的原始問題。有些特殊情況,還需要信息專家通過對系統全面性展示來還原電子證據的完整和真實。以上都考驗著對于電子證據的判斷能力。
(三)電子證據范圍擴充
在傳統證據的構成里,物證、人證等幾乎無法復制,必須出示原物,證人必須出庭。電子形態下的書證、物證和人證都則可以被復制,轉化為電子證據,包括電子物證、電子書證和電子人證等。
三、電子證據在專賣執法中的具體應運
在專賣執法過程中,涉及到物流寄遞領域和互聯網販售假、私、非涉煙違法案件時,用做電子證據取證的信息源很多,包括文檔文件、系統日志、電子郵件、數據庫文件和操作記錄、Web瀏覽器數據緩沖、書簽、歷史記錄或會話日志、實時聊天記錄、轉賬截圖、電子付款信息等。
專賣執法過程對電子證據取證的一般程序主要由檢索數據、發現證據、固定證據、分析證據等內容組成。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時,除了要符合調取證據的程序要求,還要深人思考調取的證據在案件審理時乃至發生行政訴訟后,司法審判人員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問題。
(一)手機短信
在實踐中存在著調取提交的證據為使用的手機短信、微信截圖等,其中以互聯網涉煙案件為鼓。但是,此類電子數據內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障礙與關聯性障礙。
l、手機短信的保存。作為證據使用,應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夯實證據的一部分。如進人到審判階段,舉證人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如果遇到難以保存或保存不完整的情況,可申請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由公證人員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客觀采納事實。
2、手機短信的審查。專賣執法人員提取所需證據后,都要進一步核實證據的“三性”,手機短信址終能否被認定為有效證據,其適用的規則亦如此。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2)審查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3)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箱中;
(4)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不一致,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在收集該類電子證據時,由于真實性存疑,若進人到司法審判階段,法官也不會直接依據此類短信、截圖認定案件事實。但如果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方對此短信、微信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或者該組證據經過了公證, 則基本能滿足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要素。但除真實性要素外,舉證人仍須證明該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即證明短信中另一方的真實身份。
2012年出臺的《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四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網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公證人員應當告知其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保全的電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證據效力。
(二)錄音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有證明力。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執法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不存在約束限制,是自由表達意志的過程,符合善意的要件。第二,錄音的內容明確雙方身份信息,內容清楚,客觀真實且具有連貫性,沒有剪接、拼接等行為,有輔證強化。
在涉及到物流寄遞領域等案件中,對方不能前來配合調查處理,通過電話或微信語音的形式如何錄音固定證據呢,筆者認為一般應符合下列做法。
l、錄音的對象必須是涉嫌違法的行為人。只有違法行為人的講話才能對其有約束力,而司法審判在對錄音證據的甄別時首要判斷被錄音的主體究竟是否與本案有關聯性。通常,違法行為人不承認該類證據,則需要申請司法鑒定確定真偽。此外,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案件的真實內容或者其他行政權利義務。這就要求執法人員在進行電話錄音取證時,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詢問流程,要體現出執法過程中的各環節要素,充分保障對話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一前提下進行,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在拷貝到電腦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行政機構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
此外,在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上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合理選擇時間和地點。在初次交涉時選擇環境良好的地方,盡早開展錄音調查取證。做到趁熱打鐵,保障錄音能夠獲取最多的有效信息。二是正確選擇錄音器材。要選擇錄音清晰、時間較長、可以復制備份,音頻質量較好的錄音器材。三是提早準備談話提綱。四是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三)Web網頁
目前,互聯網販售假、私、非煙案件查辦過程中,遇到利用網頁宣傳銷售的模式。將網頁作為證據堤取時,專賣執法人員應提取網址、時間,調查取證的網頁能夠做到將來可以當庭進行演示,載明網頁中與案件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同時,我們還需要提前預判到違法行為人會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產生爭議。可與聯合執法的公安機關申請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鑒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