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 上班期間違規吸煙燒傷自己
談某于2009年8月進入鄞州區一家建材有限公司工作,進入單位之后一直從事固化劑的生產,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月13日下午2時許,談某在工作期間覺得十分疲勞,從衛生間方便出來之后,不顧單位禁令,就在門口點了一根煙。由于此時工作服上面沾滿了云石膠等化學物質,這些物質都是易燃物。明火遇到易燃物,火苗“噌”的一下躥了起來,將談某的工作服點燃。經過工友撲救,談某隨后被送往附近的醫院進行救治。
出院后,談某覺得自己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當年11月,談某向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談某不服,再次向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于2011年12月30日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談某不服,遂向鄞州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吸煙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在庭上,談某訴稱:自己當時因公司安排連續加班,導致身體過度疲勞,故在公司衛生間小便后抽煙解乏提神,不慎著火,將其身體大面積嚴重燒傷。談某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工傷的條件,理應享受工傷的待遇。
被告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原告主張其系抽煙引燃工作圍裙致其燒傷的事實,并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原告稱其在工作期間抽煙是正常的生理需求,理由不能成立,其抽煙行為與工作無關,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而談某所在的建材有限公司陳述稱:原告提出事發時連續加班過度勞累的情況不屬實,公司明令禁煙,談某在工作期間多次違反禁煙制度,在衛生間抽煙,已多次被公司領導發現并責令禁止。他私自抽煙引起燒傷不屬于工傷范圍。
鄞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工作期間去衛生間方便后抽煙不慎點燃衣服致燒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規解讀] 抽煙行為不屬必要的生理需要
9月17日下午,記者從鄞州法院了解到,這是一起新類型的勞動工傷爭議案件,本案爭論的焦點是原告工作時間的抽煙行為是否屬于必要的生理需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雖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但是為了滿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傷的,也可以理解為工作原因受傷。什么是勞動者必要的生理需求呢?我們認為,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飯、喝水、上廁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活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本案原告作為一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職工,在公司明令禁煙禁火的區域上完廁所點火抽煙,不屬于所需滿足的必要生理需求,其性質有別于在工作期間上廁所這一基本生理需要,因此不能認定該行為是由于工作原因,與工作亦無關聯性,不應由用人單位替其故意違章被燒傷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無疑是合理、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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