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即將出臺控煙細則:市內公共場所和部分工作場所內禁煙
禁煙區吸煙不聽勸者罰款,您怎么看?
核心提示
今后,洛陽市所有經營、服務類公共場所室內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內禁煙,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備煙、不敬煙,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50元罰款。近日,洛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公布《洛陽市控制吸煙規定》(征求意見稿)。市民若有建議,可在11月15日前,通過信函寄至:洛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科(郵政編碼:47102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洛陽市控制吸煙規定”字樣;或發電子郵件至:fgk.2008@163.com
【調查】
公共場所“煙”霧四起
日前,洛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公布《洛陽市控制吸煙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近日,記者對其中禁煙的部分場所進行走訪,發現許多煙民不分場合當眾抽煙。
在中州路上的一大型購物商場內,不少顧客在選購商品,可一位中年男士隨手拿出煙,點上火,邊走邊抽,幾位裝扮時尚的女士掩鼻而過。
在洛陽市婦幼的電梯里,門剛合上,一位老大爺就點上了煙,此時電梯里有四個抱著小孩的婦女,她們皺起眉頭,躲閃著,“這兒不通風,孩子又多,您別抽了!”一位婦女不滿地說,“嘿嘿,沒辦法,煙癮大。”老大爺尷尬地笑道,這才把煙按滅。
采訪中,澗西某國企工作人員李女士告訴記者,上班時,十幾個人在一間大辦公室工作,八成以上男同事都是煙民。剛開始,別人吸煙,她會提出抗議,同事卻笑著說:“我不抽煙就著急,文件就寫不成,我盡量少抽。”礙于情面,李女士只得忍著。
【亮點】
的哥不得在車內抽煙
“洛陽市人民政府敬告全體市民:吸煙有害健康。”《規定》開頭鄭重寫道,今后,洛陽室內禁煙場所包括本市所有的經營、服務類公共場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團體的工作場所內。
公共交通工具內也被《規定》列為禁止吸煙的場所,以后,乘客再打車時,遇到抽煙司機以及在公交車上“被吸煙”,都可對抽煙者大聲說“不”。
日常生活中,孩子屢屢遭遇“被吸煙”,而在火車站售票廳排起的長隊中,不少人也希望手持香煙打磨時間,這種情形將得以遏制。
《規定》中,室外也禁止吸煙的場所包括: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站、院、所)、兒童醫院;
托兒所、幼兒園、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各類青少年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場所、等候區域;
健身場、體育場的室外運動區、比賽區和座席區;
風景名勝區、公園、游樂園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室外區域,但可在遠離行人及通道的地方劃定吸煙區;
市政府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活動場所區域內應當禁止吸煙。
《規定》要求,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另外,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備煙、不敬煙。
【改變】
禁煙區不再設置吸煙區
《規定》一出,許多煙民問,在公共場所,煙癮犯了,難道只能跑到廁所里抽嗎?
答案是否定的,按《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也就是說,在購物場所、飯店、醫院等地,就算鉆到衛生間里吞煙吐霧,也是不被允許的。
而在可劃定吸煙區的室外場所,吸煙區的設置也有講究――首先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其次,設置明顯的標志以及吸煙有害的警示;第三,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而洛陽市政府可依照本規定,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或者增設禁止吸煙的范圍和區域。
禁煙場所,市民可對抽煙者說“不”
兩天來,不抽煙者對《規定》拍手叫好,可也有市民撥通本報熱線質疑:“控煙重點在‘禁’,可這事由誰來辦?即使有人管,也是個龐大的‘工程’,能管得過來嗎?”
按《規定》,控煙的主管部門是市衛生行政部門,他們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控煙工作,并依法負責禁煙場所的監督執法、適時發布吸煙及二手煙草煙霧危害健康的忠告語等工作,定期對各部門落實控煙工作進行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對無煙單位予以表彰。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機關事務、教育、交通、文廣新、體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及鐵路、機場、金融、郵政、通訊、證券、旅游等部門負責本系統內控制吸煙工作的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派人進行處理,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及執法人員進入場所履行法定職責。在控煙工作中,這些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另外,市政府可根據控制吸煙工作實際需要,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控制吸煙的管理職責予以調整。
而在禁煙的經營、服務類公共場所內,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設立禁煙檢查員,確保無煙環境;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設置吸煙室或劃定吸煙區;在場所的入口處及其他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并保持其完整、清晰;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放置煙具和附煙草廣告的物品,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如果發現了抽煙的人,經營者要主動上前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者,勸其離開該場所。
禁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另外,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任何人可以要求其停止吸煙,或者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其勸止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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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2日,國家衛生部印發新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細則》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并于當年5月1日起實施。
但《細則》出臺后,執行難度很大,一方面室內公共場是商家飯碗所在。在沒有強有力的執行保障的背景下,商家的做法當然多半就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另一方面,負責監管部門人力缺少,難以實現大范圍控制。
據了解,洛陽市此次擬出臺的《規定》,是對《細則》的補充和深化,在執行、監管方面,進行了充分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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