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訴稱,今年3月,他乘公司班車時,司機程某正在吸煙,其煙灰將他的右臉部燙傷。雙方曾約定,若燙傷后3個月臉上留疤,程某就對其賠償。3個月后,他的傷處真留了疤,但多次找程某協商未果,故起訴要求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9000余元。
程某辯稱,當時他確實將劉先生燙傷,但現在其右臉的疤痕不是當時他燙傷的,不同意其訴求。
法院認為,程某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劉先生臉部留下疤痕且尚未結婚,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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