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深圳特區報》報道 在多部門共管一支煙的執法環境下,廣東省深圳市控煙工作已取得一定成績。然而,在管罰違法吸煙者及違規禁煙場所的同時,市民對設置更多規范吸煙點的呼聲越來越高。近日,深圳市控煙辦主任孫美華做客深圳特區報“民生面對面”欄目,她呼吁符合條件的禁煙場所應該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控煙條例》)的具體要求增設吸煙點,同時,政府及控煙主管部門也應對設置吸煙點的場所進行政策引導,為煙民文明吸煙創造條件。
吸煙點少且不規范
去年3月1日,深圳市開始實施新版《控煙條例》,條例規定室內公共、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及部分室外區域禁止吸煙。那么,控煙的同時,場所設置吸煙點的情況如何?近期,深圳市控煙辦委托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對市2162處場所進行了暗訪,調查結果顯示,設置吸煙點的場所僅占3.6%,其中賓館/酒店類場所的吸煙點設置率為6.3%,機場/車站/地鐵站為5.9%,而批發/零售、金融/郵政/通訊、美容美發類場所均未設置吸煙點。
孫美華說:“根據《控煙條例》,除了室內外區域全面禁煙的場所外,其余禁煙場所都允許在室外區域設立符合規定的吸煙點,以引導吸煙者規范吸煙。”
《控煙條例》規定,合格規范的吸煙點需滿足以下條件:室外區域;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配置煙灰缸等盛放煙灰的器具,并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然而,此次暗訪調查的2162處場所中,65個設有吸煙點的禁煙場所,符合標準的吸煙點僅有17個,合格率僅為26.2%。據孫美華介紹,多數吸煙點沒有配置煙灰缸或煙具及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所以,市下一步將著重督促各類禁煙場所設置規范的吸煙點。
未成年人控煙教育不容小覷
孫美華認為,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尚未完成,煙草對他們的危害更加嚴重,還會影響智力發育。青少年一旦形成煙癮,將會增加他們今后尋求其它成癮性物質的幾率,比如酒精、毒品。因此,必須高度重視青少年吸煙的問題。
然而暗訪調查的場所中,僅有53.5%銷售煙草制品的商場(商店)張貼了警示標識。根據《控煙條例》相關規定,違法相關條款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由市場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一萬元罰款。
“現在很多青少年以為電子煙好玩,甚至有些女孩子都購買電子煙。事實上,電子煙也容易造成煙癮,所以我們將對煙草售賣點加強監督執法。”孫美華向記者透露,市控煙辦接下來將組織市場監管部門對未成年人銷售煙草情況實施專項整治行動,尤其是針對學校周邊的小賣部、報刊亭,強化煙草制品銷售者的守法意識。
控煙不能只靠執法部門“發力”
《控煙條例》并非一捅就破的“紙老虎”,控煙執法報告顯示,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市共處罰2283人次,共計個人罰款114450元;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場所140處。
對于這樣的“成績單”,孫美華表示,目前,市民參與控煙的熱情并不是很高。“12345舉報投訴電話提供的信息是執法部門開展重點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但是在被處罰的個人和場所中,大部分還是執法部門在日常和重點執法行動中發現并處罰的。”
此外,場所經營管理者的勸阻意識也有待提高。在本次暗訪調查的2162個場所中,總體勸阻率僅為4.7%,文化場所、公園/景點、政府機構/街道辦、金融/郵政/通訊、機場/車站/地鐵站、出租車、企業/社會團體、美容美發類場所的勸阻率居然為零,這意味著在調查人員暗訪過程中,場所經營管理者發現有人吸煙,沒有主動上前勸阻,更未向有關部門報告。
“深圳的控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影響控煙工作的持續推進。在多部門聯合執法的同時,我們接下來要加大控煙教育宣傳,調動市民控煙的積極性,同時加大對場所經營管理者的控煙培訓。”孫美華說。
違法吸煙者處罰檔次
如果違法者聽從執法人員勸阻或看到執法人員后自覺熄滅卷煙,并接受處罰,將處以50元罰款;如果控煙執法人員作出語言、手勢等行為以后,當事人仍然繼續抽煙或者仍不熄滅煙頭,將被視為拒不改正,將被處以200元罰款;在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有拒絕繳納罰款、語言侮辱、暴力相威脅等有礙執法的言行,將被視為有礙執法,將被處以500元罰款。
戒煙門診現狀
吸煙是一種慢性成癮性疾病,戒煙如果有專業人員幫助,戒煙成功率將會得到很大提高。但是很多吸煙者認為戒煙僅僅是一種行為習慣的改變,所以沒有意識到去戒煙門診尋求幫助。沒有門診量的支持,醫院開設戒煙門診的積極性也會降低。因此,今后一方面應加強對煙草成癮性的宣傳,引導戒煙者尋求專業幫助,另一方面也要加強戒煙門診的建設和宣傳,提升戒煙門診服務水平。
網友 問答
網友:“我是一名飯店服務員,有客人在吃飯的時候偷偷抽煙,他們不聽勸阻怎么辦?如果客人中途離開,飯店將如何處理客人的花費?”
孫美華:“根據控煙條例規定,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勸阻義務,還有權終止堅持在禁煙場所吸煙者的服務,對不聽勸阻的吸煙者應當勸離。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吸煙者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其離開該場所的,不得向經營者索回已經花銷的費用;已經接受服務但未付費的,不得拒絕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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