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對某診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診所未建立健全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也未在場所的出入口處設置禁止吸煙的標識,監督員當場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并責令其3日內整改到位。
3個月后,監督員再次前往該診所復查,發現該診所未有效整改,仍然未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吸煙管理制度,也未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
該診所存在未建立健全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未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且逾期不改正的違法情形,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依據《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該診所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立即停止執業活動。
□案例點睛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建立健全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做好控制吸煙勸導、巡查工作”的職責。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18條第1款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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