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的零售戶存在“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現象,這種情況下,專賣人員能否對經營場所以外的區域進行執法檢查?
答:對于在實地核查時核準的經營場所范圍內的所有區域,專賣執法人員都可以檢查。對于經營場所以外的區域,專賣執法人員無權檢查,即使查證屬實,也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否則系程序違法。如確需檢查的,應協調公安部門,由公安人員進行檢查。
【相關規定】
1. 《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2. 《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3)第二十六條: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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