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在L市M縣經營著一家超市,臨近年底,希望促銷一下商品,增加一定營業額,于是在超市門口推出了“歡樂套圈活動”,凡是購物達到一定金額的消費者均可憑當日小票兌換一定數量的套圈,獎品包含一些日用品、零食和一些滯銷的卷煙。
活動開展的比較順利,但是有些法律意識比較強的消費者覺得卷煙作為套圈商品涉嫌違法,便撥打煙草專賣局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M縣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進行檢查,對李先生現場違法行為進行制止,根據現場檢查結果,對李先生做出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的決定,并將作為套圈獎品的卷煙進行立案查處。
【分析】
卷煙是否可以作為套圈活動的獎品?答案顯然是不允許的。我國相關法律對卷煙的銷售地點、銷售方式均有嚴格的規定。
首先,將卷煙作為套圈獎品,涉嫌變相銷售煙草專賣品。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或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李先生將卷煙設為套圈獎品,帶有博彩性質,且面向不特定人群,此行為明顯違反了關于變相銷售煙草專賣品的規定。
其次,套圈活動往往吸引大量未成年人參與。若將卷煙作為獎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涉嫌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相關商品的標注,并對難以判斷年齡的消費者要求出示身份證件。
最后,盡管李先生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但他只能在煙草專賣局核定的經營地址內銷售卷煙。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應在核定的經營地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若持證人在核定地址之外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則屬于無證經營。
綜上所述,將卷煙作為套圈獎品雖然看似能提升營業額,但實際上卻潛藏著多項違法風險。煙草專賣品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零售戶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切勿將卷煙作為獎品進行變相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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