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國煙草總公司成立40周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頒布實施30周年。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歷史節點,有一個老話題又被再次重提——為什么要實行煙草專賣。
什么是煙草專賣制度?
《煙草專賣法》對我國實行煙草專賣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制度。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規定: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其實,商品專賣,自古有之。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提出“官山海”政策,對鹽和鐵實行國家專賣,實行“寓稅于價”,達到“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
漢武帝時期,在孔僅、桑弘羊的主持下實行“籠鹽鐵”政策,將鹽鐵的經營收歸官府。以后大多數朝代都以“禁榷”方式對一些行業和產品實行國家專賣制度。
1915年,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實行煙酒公賣。北洋政府頒布了《全國煙酒公賣暫行簡程》,設立了煙酒公賣總局,建立了“官督商銷”的管理體制。
1942年,我國歷史上第一次頒布煙草專賣章程。國民政府制定了《戰時煙草專賣暫行條例》,標志著煙酒專賣正式分離,煙草專賣走向集中管理。
1902年,清政府修訂了各國通商進口的納稅條款,首次明確規定:外煙進口必須征稅。此為光緒28年,我國政府對外煙進口首次收稅的場景。1978年,改革開放的春風勁吹神州大地,各行各業春潮涌動。
彼時,我國煙草產業仍處于分散管理的狀態,輕工部、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分別掌管著卷煙生產、卷煙銷售與原料供應,對行業總體發展難以形成一致的思路與規劃。行業經濟效益十分低下,烤煙種植偏離國家計劃,卷煙生產基本處于失控狀態。
與此同時,國際上跨國煙草巨頭加速形成,漸成壟斷態勢,隨著漸開的國門,對中國廣闊的卷煙市場虎視眈眈。
內憂外患,中國煙草業的管理體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針對煙草行業的特殊性,中央決定:對煙草行業實行供產銷、人財物的集中統一管理。
1981年5月11日,輕工業部向國務院提交《關于實行煙草專營的報告》。5月18日,國務院批轉該報告,決定對煙草行業實行國家專營。
1982年1月1日,中國煙草總公司正式掛牌成立,確立了煙草專營和集中管理體制。
1983年9月23日,國務院頒布《煙草專賣條例》,正式確立國家煙草專賣制度。
根據該《條例》,1984年1月,國家煙草專賣局成立,與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對煙草專賣進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國家局、總公司成立后,各省級煙草企業陸續上劃。至1986年年底,當時全國的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企業的上劃工作總體完成,全國煙草行業產供銷、人財物、內外貿業務的集中統一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煙草專賣制度的確立,使煙草行業從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管理,從自由發展變成國家壟斷經營,對扭轉當時煙草行業盲目發展的混亂局面、促進產供銷協調發展、改善和提高卷煙產品結構和提高卷煙質量、滿足群眾消費需求等方面都起了積極作用,尤其為國家財政積累做出了重大貢獻。1983年10月6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煙草專賣很有必要》的評論員文章,文章指出,“為了保證煙草行業有計劃地發展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市場供應,并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最有效的措施是實行煙草專賣。”
回顧歷史,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煙草專賣制度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得到堅持和鞏固。
如果說煙草專賣制度的確立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那么《煙草專賣法》的頒布則標志著我國煙草專賣走上依法治理的軌道。
1991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這是有史以來我國煙草第一部專賣法典,也是一部重要的經濟立法。它確立了煙草專賣的法律地位,把煙草專賣制度用國家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
1997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了《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立法的形式進一步確立了國家煙草專賣制度。
實踐證明,《煙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對于打擊煙草違法犯罪行為、有效規范卷煙市場秩序,對于有效調控煙草生產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煙草專賣,利國利民。煙草專賣,是國家專賣。特殊行業沒有特殊利益,其根植于國家,其果歸于國家。煙草行業自組建之初就堅持將行業發展與國家利益高度統一,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浩蕩浪潮,以源源不斷的稅收,為不同時期的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