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澎湃新聞網報道 十多天前,一架由香港飛往大連的國航CA106航班上的乘客有驚無險。當日,該航班在飛行中發生緊急下降,事后中國民航局發布初步調查結果稱,事故系副駕駛因吸電子煙為防止煙霧到客艙,在未通知機長的情況下,想關循環風扇時錯誤地關閉了相鄰空調組件,導致客艙氧氣不足,客艙高度告警導致。
中國民航局此后作出處罰:除決定對國航作出限期整改、罰款等之外,還決定吊銷機長航線運輸、商用執照,不再受理;吊銷副駕駛(在座)商用執照,不再受理;吊銷副駕駛(觀察員)商用執照6個月,停飛24個月;吊銷簽派員執照24個月。
事件余波之下,人們還在追問:涉事副駕駛的行為涉嫌犯罪嗎?對機組人員的處罰面是否過大?涉事乘客可以要求獲得賠償嗎?
性質之問:涉事副駕駛是否構成犯罪?
一些人認為,吸電子煙的副駕駛或觸犯重大飛行事故罪。
據公開資料,我國第一位被追究重大飛行事故罪的人出現在伊春空難事件中: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客運航班在伊春墜毀,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后來,駕駛飛機的機長齊全軍因該罪被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在國航事件中,“副駕駛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屬于違法行為,但沒有造成重大飛行事故,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而重大飛行事故罪,需要以造成嚴重后果為前提,因此,涉事副駕駛的行為不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范大學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教授受訪時說。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也認為不構成該罪。他說,重大飛行事故罪是一種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必須要有后果,本案沒有出現嚴重后果,不構成該罪。
一家航空公司的機長向本報記者表示,雖然其本人從不抽煙,但在飛機駕駛艙抽煙并不違法。那么,涉事副駕駛的行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許蘭亭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用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些“危險方法”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一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國法律已明確規定有重大飛行事故罪,而本案屬于飛行中的問題,既然法律有相關規定,就不應再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只要造成危險就可以,這個罪名實際上更重。駕駛室沒有明確限制抽電子煙,從這個角度看,民航局的吊照、停飛等處罰已經很嚴厲了,根據刑法謙抑性,我覺得應慎重處理,不宜輕易入罪。”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著名刑辯律師田文昌接受本報采訪時說。
許蘭亭表示,涉事副駕駛的行為雖達不到犯罪程度,但也應嚴肅處理。如今,相關部門已對國航、機長、機組人員進行了處罰,這種處罰非常必要。航空安全事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一定要吸取教訓、警鐘長鳴,嚴肅整改、常抓不懈,避免今后出現類似情況。
處罰之問:民航局的處罰面是否過寬?
國航CA106航班吸電子煙事件發生后,民航業內部出現了不同聲音,其中一些人認為,罰得太重、面太寬。
航空法教授、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刁偉民向本報記者表示,中國民航局的處罰沒有“連坐”的意思。“首先,機長對整個機組團隊負有領導管理的職責,如果機組中有人明知禁止吸煙卻鋌而走險并引發了威脅航空安全的后果,機長難逃干系。”
刁偉民認為,機組人員有時存在僥幸心理,認為違法行為無關緊要,一旦此種行為失去控制,可能造成機毀人亡的后果,而這是民航行業管理部門加大處罰力度的重要考慮因素。
刁偉民表示,機組人員有互相監督的義務。他以此前德國之翼航空公司的一位飛行員駕機撞山事件為例說,該事件導致不少國家修改了法律,不允許飛行員單獨留在駕駛艙,防止出現一個人做出極端行為的不堪后果。“機組人員為什么要相互監督呢?因為乘客雖然占大多數,但他們在航班中很難對機組人員起到監督和制約作用,而機組人員包括機長才是航班運行的主導者,其自律和機組人員間的相互監督非常重要,一旦失去了相互監督制約,就容易出現個別機組人員放任違法行為的發生和蔓延。”因此,民航局對除了機長和吸電子煙的副駕駛作出處罰外,還處罰了另外一位副駕駛(觀察員)和一位簽派員,具有合理性。
彭新林認為,民航局的處理確實比較嚴厲。他說,根據刑法和其他法律追究責任的基本原則,第一是追究主管人員的責任,第二是追求直接責任人員。“民航局在本事件中的責任追究是適當的,范圍基本限制在事件本身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身上,另一個副駕駛是觀察員,負有監督責任。總體而言,追責比較嚴厲,但基本處于合理范圍,這主要是出于對民用航空安全的考慮,因為這種事情很容易導致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具有極高的危險性。”
索賠之問:乘客可以要求獲得賠償嗎?
彭新林教授表示,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副駕駛屬于國航的雇員和乘務人員,具有明顯的疏忽大意和過失,導致乘客受到傷害或者因為飛機迫降致晚點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歡慶表示,乘客乘坐航班,與航空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以往的很多延誤往往很難追究合同違約責任,因為乘客也弄不清楚到底是不是航空公司的責任,比方說因不可抗力如天氣原因造成的延誤。而本次國航事件能夠明確是航空公司的原因,而且是航空公司過錯導致的結果,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要承擔責任。”
不過,姚歡慶介紹,在具體的賠償上,或存在限額賠償的問題。“有的乘客可能主張耽誤了下一個航程,也有人可能主張耽誤了一筆大生意,可能會按全部訴求賠償嗎?這時候要考慮的是,一些航空公司在客運合同中會設置大量格式條款限制自己的責任,這也是為什么很多延誤的損害賠償會有一定的數額限制,而不是無限擴大到很大的數額。”
另一方面,可能還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姚歡慶介紹,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說的傷亡更多的是指看得見的直接傷亡,如果涉及精神損害部分,需要具體而明確的鑒定結果才會得到損害賠償支持。”他表示,除合同法外,也可以按其他法律如侵權責任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由于副駕駛吸電子煙引發急降延誤,航空公司存在過錯,原則上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存在舉證難問題,因為并非在飛機上受到驚嚇都應獲賠,而是驚嚇達到一定的可以被證明的程度才可以,這種精神損害索賠落實起來很困難。”
業內聲音:安全重于泰山 嚴管就是厚愛
對民航局作出的處罰,也在民航從業人員中議論紛紛,有人認為罰重了,還有人認為嚴管就是厚愛。
不少飛行員在看到處罰決定時,第一反應是“重了”。有機長稱,培養一個飛行員不易,培養一個機長更難,從人性角度出發如果能給他們一次機會更好。
九元航空機長陳建國認為,包括國航CA106事件在內,大部分時間里,大部分飛行員對事件預期被處罰的恐懼超出了能夠接受的能力,這時飛行員的心理壓力或已達到極限,而能力接近“零”。他認為,在該不安全事件中,有何策略讓飛行員在發生事件后復位自己的判斷能力,管控已有風險,在后續飛行中不至于做出偏離安全的行為,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機長表示,自己同樣是飛行員,十分理解涉事飛行員的辛苦,但不認可其行為。“這一系列錯誤都是主觀原因造成,處罰沒有問題。”這位機長說,“真正愛護飛行員,不是飛行員犯錯后寬恕他,而是從教育、管理等方面對其嚴格要求,對違規零容忍!”
(原題為《國航班機因副駕駛吸電子煙導致急降 副駕駛的罪與罰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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