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16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福安市范坑鄉洋山村“下墩”山場的茶園干農活時,抽煙丟棄煙蒂引起“下墩”山場森林火災。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陳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51000元。
經林業技術鑒定,過火林地面積124畝,其中有林地面積96畝,未成林造林地面積28畝,受害林木蓄積量123.744立方米,直接經濟損失6187.2元。因被告人陳某某事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被酌情從輕處罰,判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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