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南通日報》報道
案情:
王某有市區商鋪一套,面積330平方米。2009年8月,王某將該商鋪出租給黃某,合同約定租期3年,期滿后如果被告要續租就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2011年,黃某將商鋪中一部分(約30平方米)轉租給邢某經營煙酒店,合同期自2011年至2015年。2012年,王某與黃某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王某要求收回該商鋪自己經營,但邢某拒絕搬出,邢某稱當時黃某收了他數萬元轉讓費,并且其裝潢后沒經營多久,損失很大,要求黃某賠償其損失。
無奈之下,房主王某將黃某與邢某一同訴至崇川法院。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由于被告邢某未將30平方米的房屋騰出,原告王某無法整體使用,導致原告的全部房屋已經空置了數月之久,損失已達數萬元,原告要求被告盡快騰房以便其繼續使用。本案如果直接判決,無法直接處理兩被告之間的糾紛(兩被告間的糾紛需要二人另行起訴),將導致房主王某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在處理此案過程中,法官充分釋明其中的法理,提出盡快解決糾紛的建議,最終原告同意作出讓步,放棄房租損失部分,被告黃某貼補被告邢某損失4萬元,房屋現在已經完成交接。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為,被告黃某與被告邢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是否有效?被告黃某作為案涉房屋承租人,根據補充協議被告黃某有權對承租房屋進行轉租,但其租賃期限應嚴格依照原告王某與被告黃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確定,原告與被告黃某簽訂的合同期限為2009年8月18日至2012年8月18日,而兩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租期為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該租賃期限明顯超出原告與被告黃某簽訂的房屋租賃期限,超出2012年8月18日的部分應為無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二為,兩被告是否應當支付房屋使用費(非房屋租金),如何支付?原告與被告黃某租賃合同到期后,被告黃某并未提出續租要求,但合同到期后由于兩被告之間的糾紛導致房屋未能返還。因此被告黃某應當對其占有部分參照合同支付超出合同期后的房屋使用費,被告邢某作為部分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其實際使用部分參照原告與被告黃某房屋租賃合同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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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