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北京史上嚴格控煙令的實施,迫使不少煙民不得不改變吸煙習慣,因此,控煙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也有一些煙民抱怨,一刀切式的禁煙方式沒有考慮到煙民的習慣,侵犯了煙民的吸煙權利。他們的說法有沒有道理,煙民的權益應該如何保障呢?筆者認為,比較可行的做法是正確處理控煙與維護吸煙者權利的關系。控煙是維護國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權威和公民身心健康的需要,而讓吸煙者在規定的環境與條件下吸煙是維護吸煙者的“吸煙權”。
一、吸煙者的“吸煙權”應作為推定權利被依法承認。
嚴格來說,當今世界還沒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會在不設任何前提下規定公民不準吸煙或禁止吸煙,中國也不例外。控煙立法的關鍵在于正確界定吸煙者的權利邊界,合理配置國家公權力,同時也需要對于吸煙者的信息知情權及其生命健康權建立相應的保護和救濟機制。既然如此,從法理的角度看,法律不僅不能將這種有害健康的行為設定為一種法律權利,反而應當設定為一種應當禁止的法律義務。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周佑勇在《控煙立法的基礎與吸煙者的權利邊界》(《法學》2011年第5期)一文中認為:“控煙立法旨在控制煙草制品的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權,同時也涉及到對吸煙者的權利限制。吸煙自由構成了吸煙者的一項重要權利,但必須以‘不得侵害他人’為權利正當行使之邊界”。在“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由于其可能危及到公眾的生命健康權而構成了對這種權利的不當行使,也成為國家公權力介入的正當理由和行使的邊界。
要搞清楚控煙是否侵犯了吸煙者的權利,就要首先回答“吸煙是否為一種權利”或者說吸煙者有無“吸煙權”的問題。但是,從歷史及現實的情況看,“吸煙”作為人類社會進程中長期形成的一種文化生活傳統,是人類自身所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或習慣,不僅體現著吸煙者這類人群的特殊利益訴求,也構成了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從這個角度而言,“吸煙”在并不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時又是應當獲得法律的承認和尊重的。
二、讓吸煙者在規定的條件下吸煙是對吸煙者權利的維護。
按照國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規定,世界各國最通行的制度是“控煙”, 均未立法禁煙;最通行的做法是公共場所或室內禁止吸煙,即非公共場所或見天可吸煙(如美國)。從司法角度講,按照“法無禁止即允許”理念,并根據司法原則對人是自律和自治的假定,每個人都有對是否吸煙進行選擇的自由,同時承擔選擇后果。即吸煙者有吸煙的自由,哪怕對其健康不利,因為法無禁止或剝奪其吸煙的權利。在吸煙者的工作范圍幾百米甚至幾公里內都可能是屬于公共場合,如果非公共場所嚴格執行禁煙或者在公共場所不設或取消吸煙室是對吸煙者選擇權利的剝奪和侵犯。讓吸煙者在規定的環境與條件下吸煙是對吸煙者權利的維護。
當然“吸煙”畢竟還嚴重危害吸煙者自身的生命健康。雖然法律不能完全禁止對自身生命健康權的自我處分行為,就如同法律不能將自殺、吸毒等侵害自身的行為規定為一種犯罪行為一樣,但是這種自我侵害行為也并不為法律所倡導。因此,即便“吸煙”能夠獲得法律的承認和尊重,但往往并不能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形式存在。既然“吸煙”不能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形式存在,那么能否作為一種“推定的權利”形態呢?根據權利推定原則,在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公共場所之外,公民具有選擇是否吸煙的自由或權利。由此“吸煙權”作為一種推定的權利應當得到承認。
三、建立或恢復公共場所吸煙室是正確處理控煙與維護吸煙者權利的關系的比較可行的做法。
中國現存數量巨大的煙民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禁止吸煙”和“在指定吸煙室吸煙”是一種疏堵結合,相輔相成的有效措施。為正確處理控煙與維護吸煙者權利的關系,有效管控好“控煙”與吸煙者的分歧和矛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相關規章的規范下,有條件地維持中國煙草產業,使其為國家經濟發展轉型升級和平穩過渡作出貢獻。對此,筆者建議,在認真落實國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等規定,在各類公共場所有序、規范及嚴格控煙的同時,能夠在公共場所如機場、火車站等設立(恢復)一些吸煙室,為吸煙者提供合適的吸煙環境,同時,規范的吸煙室還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對非吸煙者的干擾及預防火災隱患。當然,吸煙室也應具備一些基本條件:比如能提供排風或是空氣凈化系統以確保室內的空氣質量以及防止煙味擴散;室內裝配有滅火器等相應消防器材以杜絕可能的消防隱患;配備吸煙危害的宣傳內容,從日常潛移默化中幫助吸煙者戒煙;可提供自助咖啡飲料機或是售報機,即可提高樓層服務品質,亦可有相應收入貼補吸煙室成本;吸煙室內廣告位的出租,吸煙室內可開辟少量電視樓宇廣告位出租,所得收入可貼補房租成本。
縱觀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的實際:吸煙有害健康是大家的共識,同時控煙也是個長期任務,同時,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中國煙草每年納稅1萬多億元,又是各級政府有效管控經濟下行壓力,謀求經濟平穩向好暫不可缺少的條件。當將來有某一產業年納稅也突破1萬億元,完全能替代中國煙草在國家經濟中的份額,別說控煙,完全可以立法禁煙了。
參閱文獻:(1)《控煙立法的基礎與吸煙者的權利邊界》(《法學》2011年第5期,周佑勇/文)。(2) 《“互聯網+”模式下卷煙營銷之法律風險》(煙草在線網站,宋新勇/文)。(3) 《互聯網輿論戰中,我們還要沉默么》(煙草在線網站,宋新勇/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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