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駕車吸煙妨礙行車安全”?上海,楊某在五角環島被交警攔停,理由:駕駛車輛時不能吸煙,罰款200元。楊俊林認為“駕車吸煙在現行法律中已經刪除”。法院會怎么判?(真實案例來源:上海二中院)
楊某駕駛牌號為皖XX的小汽車,剛從五角場環島駛出,被楊浦交警支隊執勤警察攔停,警察指出小楊駕車時不能吸煙,而且駛出環島時沒有使用轉向燈。
小楊說自己使用了轉向燈,交警即對小楊駕車時的吸煙行為進行處罰,罰款200元,理由是妨礙行車安全。
小楊對該處罰不服,向楊浦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楊浦區政府維持交警支隊的處罰決定。
于是,楊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規定,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是禁止的。
駕車吸煙的行為雖然沒有被列舉在該條款中,但是吸食香煙客觀上會妨礙安全駕駛,故楊浦交警支隊認定小楊的行為屬于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事實清楚。
故駁回了小楊的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提起上訴,稱: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確將““駕駛車輛時吸煙”明確規定為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而現行《實施條例》未將該行為予以列明,說明立法者不再將“駕駛車輛時吸煙”作為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小楊認為,駕駛機動車吸煙的行為在現行有效的《實施條例》中已經被刪除,不再作為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予以列明。自己的行為違法情節輕微,無需進行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是,小楊駕車吸煙的行為是否屬于《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法院認為,“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的規定,包括機動車行駛中,駕駛員接打電話,查看尋呼機,收看電視,使用耳機等分散精力,轉移注意力的行為。
“分散精力,轉移注意力”是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本質特征,從這一立法本意出發,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會妨礙安全行車,則需判斷該行為是否會分散駕駛員的精力,轉移其注意力。
吸煙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會分散駕駛員駕車時的注意力,吸煙過程中產生的煙霧也會影響其視線,該行為導致的后果與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行為相同,均會妨礙安全駕駛。
所以,交警支隊認為小楊的行為妨礙安全駕駛,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相信平時駕車吸煙的讀者不在少數,看完上面的案例,是不是下次再吸煙就要想一想是否影響行車安全的問題呢?
從法理上說,《實施條例》第62條第3項中雖然只列舉了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這兩種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但是別忘了還有個“等”字。
而如何理解這個“等”字,應重點理解”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立法本意,即判斷駕車時的行為是否達到“分散精力,轉移注意力”的標準。
駕車時吸煙,畢竟需要一心二用,像二審法院所說,吸煙還會導致車內煙霧繚繞,影響視線,從這個角度來說,交警的處罰也有一定道理。
所以,有時候吸煙沒被處罰,可能是沒有影響到安全駕駛,但不代表交警沒有權力去處罰,以后開車時還是不要吸煙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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