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中國衛生法治發展報告No.2(2022)》。中國多地控煙執法報告顯示,近年來地方控煙執法效果未達預期,與吸煙率降至20%以下的目標還有較大差距。為此,《衛生法治藍皮書》建議,各地應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控煙執法模式,避免“一刀切”。在控煙執法過程中,提升取證能力,將電子取證設備更多地應用于控煙執法領域,同時鼓勵推動控煙公益訴訟,發揮司法功能。
3月27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中國衛生法治發展報告No.2(2022)》。
《衛生法治藍皮書》顯示,2003年11月,中國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正式簽署《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2年,衛生部首次發布《中國吸煙危害健康報告》。此后十年,中國的控煙立法以“地方包圍中央”方式展開,中央層面的立法反復難產,控煙相關規定散見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法》《廣告法》等法律中,控煙執法效果不盡如人意。
地方控煙執法存在哪些問題與難點?《衛生法治藍皮書》提到,一是執法動力和執法積極性不足。在公共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執法資源配置都會圍繞地方政府的執政重點有所傾斜。控煙無法進入執法“主流領域”,對地方政府而言是“出力不討好”,難以產生執法動力和積極性。二是執法水平參差不齊、效率較低。尤其是部分地區采取的聯合執法模式,協調成本大,執法主體之間權責不清和互相推諉在所難免。三是控煙執法事實認定和取證難度較大。吸煙的時效性強,證據留存時間短,違規吸煙的證據極易流失而致不可獲取,導致執法難以落地。
“地方控煙執法難,淺層次的問題在執法本身,深層次問題在立法和政策。”《衛生法治藍皮書》稱,在立法層面上,國家層面的立法缺失,意味著對于煙草管理、稅制、控煙的方式、范圍和力度等根本問題,無法可依。而地方立法內容相對滯后,可操作性差。在執法層面上,常規取證方式難以滿足控煙執法的需要,而且吸煙人數眾多,控煙執法場所類型眾多,涉及的人群復雜、情況多變,沒有專門的控煙執法隊伍,單純依靠沒有執法權限的場所管理人員,很難達到良好的控煙效果。隨著以執法權下沉為主要標志的行政體制改革推動,控煙如果未列入街道執法的主要“議題”,下放的執法權和執法人員會被安排到街道更看重的執法任務上,導致控煙執法人手不足的問題更加突出。
為此,《衛生法治藍皮書》建議,國家應當承擔起必要的立法義務。這不僅是對《框架公約》的履約要求,也是進行有效的控煙管制的前提和基礎。其次,理順執法體制,提高執法效果。各地應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控煙執法模式,避免“一刀切”。在控煙執法過程中,重視控煙執法隊伍培訓,完善程序制度,提升取證能力,將電子取證設備更多地應用于控煙執法領域。最后,鼓勵推動控煙公益訴訟,發揮司法功能。從普通民事訴訟、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和行政公益訴訟三個方面明確煙草煙霧對公民個人和環境的侵權責任以及監管部門對控煙、環境保護和公民健康的保護責任和監管義務。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