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意見(征求意見稿),4月22日為最后一個意見反饋日;4月21日,世界衛生組織在其百度官方賬號發布《電子煙應該怎么管?世衛組織是這樣建議的》一文,文中,世衛組織建議:
“中國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有關電子煙的行政法規,授權一個獨立于煙草企業的政府部門,對電子煙企業及其產品的準入實施許可制度。”
世衛組織認為電子煙作為煙草制品管制的前提是:“國家具備有效的煙草和電子煙產品監管體制,以及相關立法可以有效保護人們不受煙草和電子煙的危害。”
然而在世衛組織看來,中國并不具有該前提
“中國的煙草控制相關立法措施尚未完全達到世衛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要求,起到保護人民免受煙草危害的作用(缺乏國家層面的公共場所全面無煙立法、煙草消費稅和價格相對較低、沒有全面禁止煙草促銷和贊助,以及沒有在煙盒包裝上使用大型圖形健康警示等),所以在中國將電子煙作為煙草制品進行管制可能并不能達到有效且嚴格監管的目的。”
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授權一個獨立于煙草企業的政府部門對于電子煙準入實施監管。
若按世衛組織建議,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國家煙草局”“中煙總公司”將排除在電子煙監管主體之外。
然而,世衛組織并不是第一個反對煙草局對電子煙監管的官方組織,4月20日,北京控煙協會發表類似觀點,強調:
“國家煙草專賣局不適合作為電子煙的監管單位,建議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電子煙進行監管。”
根據品類的差異化,針對分類監管,某頭部品牌建議條例修改為:
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中關于卷煙的有關規定,根據其產品特征和技術特點,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Atom tech觀點:
自草案公布以來,行業、媒體從未停止對監管主體的討論,而從市場經濟角度看,電子煙作為一個產業,其監管體系也必須符合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
另外,何為電子煙,電子霧化產品?HNB?及其他新型煙草,電子煙具體指什么?在目前法律層面并未有明確的界定,所以在談到參照卷煙執行之規定,是否考慮到不同產品形態,消費方式,成分上的差異,不同的產品監管除暴一刀切,難免導致“牛馬同槽”監管,加速行業混亂,扼殺民營企業創新。
科學,有效的監管既要符合市場經濟原則,不能充當單一市場主體的保護傘,同時也應避免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身份糾纏不清,不管未來監管主體是誰,維護市場公平,營造民營創新環境,維護法治公平將是制定監管政策的基石。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