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采納情況的公告
2024年12月18日,深圳市煙草專賣局通過本單位政府網站發布了征求《深圳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建議,在規定截止時間內共收到2條意見建議,經逐條認真分析研究,現將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第二十二條。有意見指出對于正處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的行政處罰,以及復議機關或法院已對之作出決定或裁判的行政處罰,不應當責令改正,因此,應當將《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定“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對全市執行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處罰行為確有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中的“應當責令改正”修改為“應當依法責令改正”。
該意見合法合理,予以采納。
(二)關于附件1。有意見指出《征求意見稿》附件1中第24至29項中對“煙”注明了“含電子煙”,而第2至13項、第15至22項中的“煙草”卻沒有注明“含電子煙”,前后文不一致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且根據涉電子煙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認為《征求意見稿》附件1中的處罰措施應當包括對電子煙的處罰。
經研究,不予采納該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因此,《征求意見稿》附件1在第24至29項對“煙”的范圍加以明確,以完整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要旨。除此之外,其他涉電子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不是本次《征求意見稿》的調整內容。
特此公告。
深圳市煙草專賣局
2025年1月14日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