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適用于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的申請和辦理。
注:出口電子煙產品的備案,按照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發布的《電子煙出口備案須知》等規定辦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2.《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五條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第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材料對電子煙產品進行技術審評。第十九條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第二十九條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電子煙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并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3.《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4〕120號)。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技術審評工作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技術審評機構)實施。
內銷電子煙產品的技術審評通過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辦理,網址:https://dzyjssp.tobacco.gov.cn/。
注:出口電子煙產品的備案通過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辦理,網址:https://ecig.cn/。
(一)申請人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為所申請電子煙產品的商標權人;
3.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4.已有可銷規格數量應符合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的相關要求;
5.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標權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委托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或代理商向屬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為境外商標權人辦理申請的,應當符合前款第1、3、5項的條件。
(二)申請產品條件
1.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
2.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3.符合電子煙產品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其內含煙彈與煙具及其匹配組合應均為已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
(一)境內銷售電子煙產品
申請境內銷售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提交下列資料:
1.產品的基礎信息;
2.產品的商標注冊證;
3.產品包裝及外觀設計圖;
4.產品內附說明書樣稿;
5.產品描述報告;
6.產品配方與原材料報告;
7.與安全性有關的關鍵生產工藝說明;
8.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及其他必要的檢驗檢測報告;
9.產品安全性評估或論證報告;
10.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11.其他相關資料。
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其內含煙彈與煙具及其匹配組合應均為已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僅需提交前款規定的第1至4項資料。
進口電子煙產品除前款規定資料外,還需提供所在國(地區)的獲準生產或銷售的證明材料。
收到申請后,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完成資料的線上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紙質資料和實物樣品郵寄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請人收到郵寄通知書后,應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與申請資料相一致的技術審評紙質資料和實物樣品。申請資料具體要求和申請材料參考模板見附件1和附件2。
技術審評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補正的,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人應按照要求完成補正。
(二)補充說明
1.全新產品申請應按照附件1.1要求提交申請資料。同系列產品(僅產品外觀不同、或包裝外觀不同、或盒裝單元內產品數量不同,其余特征參數完全一致,風味和質量安全不變的同款型產品)的其他申請,可采用“新增已有系列產品”的通道,按照附件1.2要求提交申請資料,進行技術審評申請。
2.新增全新煙彈或煙具產品的申請時,需填報與其適配的產品。適配產品可選擇自有產品適配產品列表中產品和/或待申請的新產品。選擇非自有產品作為適配產品時,還需上傳該產品被許可適配的授權書。
3.為境外商標權人辦理技術審評申請的,需提供雙方簽章的委托協議書(其中包括境外商標權人委托境內設立的機構或代理商辦理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名稱及授權時限等)。
4.產品設計(包括外觀、結構、配方、原材料等)發生變化,需重新登錄管理系統進行申請。審評通過后,方能上市銷售。
對于已過審產品的非關鍵部件改造,如具有密封、固定功能部件的材質、顏色、尺寸等的變化,產品特征風味及質量安全與原產品實質性等同,企業可采用“實質性等同審評”通道申報。該通道適用于以下兩類情形:一是因電子煙國標及其相關引用標準變化導致的產品改造;二是企業因相關部件供應商注銷或停業等需對產品進行必要改造,該通道可作為救濟措施,具體要求為:1)產品全生命周期內可有1次機會,且改造項不得超過3項;2)申請理由依據應充分合理,并提供必要性的證明資料。“實質性等同審評”按照附件1.3要求提交申請資料,進行技術審評申請。若“實質性等同審評”不通過,改造后的產品不得上市銷售。
若產品改造可能導致產品特征風味或質量安全發生變化,如產品配方、氣溶膠產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霧化原理、霧化結構設計和材質)等,或改造項超過3項,則須按照“全新產品”通道申請技術審評。
5.涉及商標轉讓的,提供商標注冊證的同時,需提交商標轉讓的證明文件。
6.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引用標準發生變化時,技術審評機構提出備案要求,申請人應按照附件1.4的要求提交申請資料,對已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進行備案。若備案審查不通過,企業可對產品進行合規性改造后,提交“實質性等同審評”申請。
7.變更申請人注冊信息、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包裝和產品說明書等其他事項,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應按照管理系統填報說明和信息提示的要求,規范完整填寫、上報各項申請資料;
2.申請資料中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應當與申請人主體賬號注冊信息一致(代理申請的除外),申請資料中同一內容的填寫應前后一致,加蓋的公章或印章應與對應的主體一致;
3.上傳的附件資料應清晰易識別,并與原件一致;
4.線下郵寄的紙質資料和實物樣品應當與線上提交的資料保持一致;
5.申請資料中的申報信息及附件等,均應為規范的中文,確需使用外文的除外。
周一至周五8:30-16: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流程如下圖所示,具體技術審評工作流程見附件3。
線上審查:收到申請后8個工作日;
技術審評:形式審查合格后60個工作日。
復核檢驗、現場核查、補充證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納入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定期公布并實施動態管理。
自申請提交之日起,申請人可通過管理系統查詢申請辦理的狀態和結果。
屬于以下情形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不予受理其技術審評申請:
1.不屬于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范疇的;
2.提交重復或錯誤申請的;
3.通過申請信息持續無法聯系到申請人達到五個工作日以上的;
4.補正不符合要求的;
5.屬于《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的;
6.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納入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前,應在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相應實物樣品確認。
不收費。
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大連市煙草專賣局屬于本須知中所稱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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