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努爾哈赤1583年起兵到建都北京,中國半個多世紀是滿州社會急劇變化的時代,經濟關系、政治制度以至道德習俗等都帶有大變動時期的深刻烙印。清太愛新覺羅·皇太極正處在這一變化時代的后期。這期間,恰好煙草的傳播與發展正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清太宗關于煙草的政策——從禁煙到解禁,是他整個經濟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反映了關外煙草和吸煙習俗發展的一個側面。
清太宗最初對煙草持否定態度,但禁律多局限于禁“小民”而不禁諸貝勒。王先謙《東華錄》載天聰九(1635年)清太宗與大臣關于禁煙的一段對話:
上謂貝勒薩哈廉曰:“聞有不遵煙禁猶自擅用者。”對曰:“臣父大貝勒曾言,所以禁眾不禁請貝勒者,或以我用煙故耳。若欲禁止用煙,當自臣等始。”上曰:“不然,諸貝勒雖用,小民豈可效之?民間食用諸物,聯何嘗加禁那!”又謂固山額真那木泰曰:“爾等請臣在衙門禁止人用煙,至家又私用之,以此推之,凡事俱不可信矣。聯所以禁止用煙者,成有窮乏之家,其仆從皆窮乏無衣,猶買煙自用,故禁之耳。不當禁而禁,汝等自當直諫,若以為當禁,汝等何不痛革?不然外廷私議禁約之非,是以臣謗君,以子謗父也。”
清太宗對煙草在邊廷貿易中采取了較為嚴肅的態度,尤其限制進口。朝鮮《李朝仁祖實錄》載謂:
戊寅(1618)年八月甲午,我國人潛以南靈草(即煙草)入送沈陽,為清將所覺,大肆詰責……轉入沈陽,沈人亦甚嗜之。而虜汗(指清太宗),以為非土產,耗財貨,下令大禁。
禁止販運和銷售是禁煙的重要環節之一,滿文盛京刑部原檔(下稱《刑檔》)中有一起關于查處朝鮮人于崇德三年(1638)六月十二日運煙草到滿州發賣的案件,云:
二十二名朝鮮人來時,將一馬所馱之煙,處處發賣,另一馬空來。戶部參政昂金查出,系駐防東京鑲白旗哈囊阿當值,然哈囊阿因家里出痘未護送,由一撥什庫、五名甲士護送前來時,竟準其亂賣。遂移送法司拘審,因哈囊阿未來,亂賣是實。哈囊阿爾家中有事,應告吳爾噶納,令其代爾之班,竟使常人護送前來,以致亂賣。哈囊阿以規定之罪,護送六人各鞭五十。
吸煙雖不合法,但民間偷吸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然違禁吸煙應定何罪和如何發落似沒有明文規定。《刑檔》中有崇德三年十月唐貴氏受監禁中吸煙遭鞭撻一案:
初四日,正蘭旗唐貴將喀爾喀蒙古攜來后,未交付防守章京,經直還家,致使喀爾喀馬匹被人亂拿。兵部官奏入,上命將唐貴餓禁兩日。在因禁時,唐貴抽煙,被鑲紅旗佟什祿付法司拘之,審實。唐貴鞭八十。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