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局不解釋清楚3字頭華子和1字、2字頭的區別,就是侵犯了我知情權,必須退一賠三!”
陜西西安,一名男律師到煙酒店購買了兩條華子,回家打開一看兩條有點不一樣。隨后律師發函給煙草公司,要求其解釋一下3字頭與1字、2字頭之間的區別。未果后,遂告上法庭。主張退一賠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蔣先生是名律師,還是當地一家著名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事發當天,蔣先生到一家煙酒商店支付了1240元購買了兩條軟盒華子香煙。回家打開看了以后,才知道賣家說一條要630元、一條要610元的區別,原來3字頭的要賣貴一點,1字頭的便宜20元。
都說法律人比較嚴謹,也比較認真。蔣先生也不例外,為了搞清楚這當中到底有什么區別,蔣先生還咨詢了不少專業人士。原來在市場上,3字頭華子售價普遍高于1字頭、2字頭的,而且這一現象已持續很久,但令包括蔣先生在內的廣大消費者,都不知如何選擇。
于是蔣先生決定致函給生產者煙草公司,期盼其能夠針對3字頭華子與1字頭、2字頭華子的區別,作出有說服力一點的解釋。
但是,蔣先生的致函好像石沉大海一樣,久久沒能得到回復。于是蔣先生便一紙訴狀,將煙草公司告上法庭,主張退一賠三、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00元,并書面道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如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構成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主張退一賠三。
換而言之,只要法院認定煙草公司侵犯了蔣先生的的知情權,那么其退一賠三的主張是成立的。
對于,蔣先生的主張,煙草公司卻有不同的看法。煙草公司認為,其并不是經營者,而是生產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40條規定,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再向生產者追償。?
也就是說,煙草公司認為除商品缺陷問題外,蔣先生應當起訴的是銷售方,而不是生產者。
那么雙方的主張,誰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的不同情況,主張經營者或生產者提供商品的規格、等級等相關信息或提供售后服務。
蔣先生作為香煙消費者,依法其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且有權要求生產者提供售后服務。因此蔣先生是本案的主體適格。即代表蔣先生有權告煙草公司。
其次,1、2、3字頭是指華子香煙外包裝上的鋼印噴碼后三位數字中的首位數字,該后三位數字與每只香煙上的噴碼數字一致。
本案香煙的外包裝上,煙草公司已標注了香煙的煙型、煙支長度等相關信息,3字頭與1、2字頭香煙出廠規格一致,出廠價一致,按照統一產品質量規格生產,鋼印數字不同是煙草公司為產品質量溯源采用的專用編碼,屬于企業質量管控的要求,也用于煙草專賣管理及行政執法、消費者真偽鑒定的需要。
《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香煙商品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應當標識有包括警句在內的商品具體信息。
本案中,煙草公司作為香煙的生產者,依照法律法規其已在產品包裝上,進行了相關信息的標注,即其已經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義務。
再次,蔣先生致函要求煙草公司就1字頭、2字頭、3字頭華子香煙在用料、配方、制作工藝、出廠價等情況進行說明,該內容涉及商業秘密,超出了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范圍,即煙草公司并未侵犯蔣先生的知情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指出,商業秘密指經營者享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權利信息和經營信息。
最后,華子香煙的零售價由市場決定,市場上存在3字頭華子價格高于1字頭、2字頭價格,主要是因市場上對于3字頭香煙的非理性追捧,并非煙草公司原因造成的。
綜上所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蔣先生的主張于法無據。因此法院駁回蔣先生的全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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