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海一駕駛員因開車時吸煙被交警罰款200元,不服處罰向法院起訴。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駕駛員車內吸煙的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案件,判決支持上海市某交警支隊的處罰決定。
2023年9月20日,王先生開車途中被交警攔下。交警告訴他,駕車時吸煙屬于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違法行為,并對其罰款200元。王先生在處罰決定書上簽了名。
回家后,王先生上網查閱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現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規定開車吸煙是違法行為。
于是他先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經全案審查后維持了前述被訴處罰決定。王先生仍不服,又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及被訴復議決定。
一審法院:妨礙安全駕駛
一審法院認為,吸煙過程中產生的煙霧可能會影響駕駛員視線,在一定程度上會分散駕駛員在駕車時的注意力,影響駕駛員對車輛的有效操控及道路交通突發情況的及時處置,客觀上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情況。在此情形下,交警支隊認定王先生駕車時實施了“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的違法行為,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處以罰款,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王先生表示,對駕駛機動車期間吸煙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該行為不構成妨礙安全駕駛。
上海一中院:處罰并無不當
上海一中院認為,吸煙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分散駕駛員在駕車時的注意力,吸煙過程中產生的煙霧也會影響其視線,同時煙頭或煙灰掉落則容易使駕駛人因條件反射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該行為導致的后果與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行為的危害性相同或更加嚴重,屬于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故交警支隊根據該項法律規定,對王先生作出被訴處罰決定于法不悖,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一中院未支持王先生的上訴請求。
“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會妨礙安全行車,應從這一立法本意出發進行判斷。”本案主審法官陸宇鷹說,行車環境復雜多變,要求法律規范將所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完全列舉,既不現實也無必要。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列舉的“接打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系不完全列舉。除明文列舉的情形外,也需禁止在駕車時實施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法條中用“等”字涵蓋了其他未窮盡的情形。“分散精力,轉移注意力”易造成失控,是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本質特征,因此開車吸煙行為雖然未被列明在法條上,但具有相同或相當妨礙安全駕駛程度的行為應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