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煙草專賣局于2021年1月1日遵照《云南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制定煙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規(guī)劃的指導意見》(云煙專〔2020〕69號)、《云南省玉溪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guī)劃的實施意見》(玉煙專〔2020〕46號)文件要求,制定實施的《澄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guī)定》澄煙專〔2020〕10號,對于規(guī)范澄江市煙草制品零售許可的管理,整合有限的卷煙市場資源起到了綱舉目張的意義。原《規(guī)定》在實施過程中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煙草制品零售戶的認可。但是,國家煙草專賣局自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明確要求除中小學校外,幼兒園周邊也不得設置卷煙零售點,以及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保護未成年免受煙侵害相關條文的施行工作,原《規(guī)定》中的有關條款與目前的《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不相適應,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為適應當前法治完善、改革發(fā)展、實踐管理的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合理布局規(guī)定》勢在必行。?
為配合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保護未成年免受煙侵害相關條文的施行工作,為適應社會新形勢的發(fā)展,澄江市煙草專賣局在原合理布局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不適應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為確保決策的公開、公平、公正,澄江市煙草專賣局采取抽樣調研的方式,深入基層進行調研,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對該修訂案進行充分論證,使之更具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實用性。本報告以澄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guī)定修訂為對象,通過對持證零售戶、工商戶及消費者開展實地走訪調查、電話調查等,力求澄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guī)定修訂工作法理充足,措施更符合實際,更適應澄江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1.第一條 新增了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第七條 第(四)項,第1目,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內部,中小學校出入口、新增幼兒園出入口(包括供教職工、學生、一般人員等出入學校、幼兒園的所有進出口)實地測量為準,城區(qū)100米(含100米)內、集鎮(zhèn)及農村50米(含50米)內。其中:經營范圍涉及文體用品的無論是城區(qū)或集鎮(zhèn)及農村均為100米(含100米)內。
3.第七條 第(五)項,第5目, 新增汽車、摩托車車行、小吃店、 工藝品店、喪葬用品店、報刊亭、居家用品店、漁具用品店、各類品牌送水站(點)。
4.第八條 第(二)項,第1目,人口較為集中、相對獨立的綜合性商(農)貿市場、新增城區(qū)、鄉(xiāng)鎮(zhèn)主要街道(包括:環(huán)城北路、環(huán)城東路、環(huán)城西路、環(huán)城南路、人民路、振興路、澄波路、仙湖路、鳳翔路、龍溪路、竹園路、梨花路、龍祥路、右所小街、海口街、九龍街、路居小街) , 根據該區(qū)域內固定商戶商鋪數量,每10戶設置一個零售點,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米,且零售點不得超過該市場內工商戶總數的10%;若該區(qū)域內固定商鋪數量不足10戶,且無零售點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臨街鋪面按距離限制標準。
5.第八條 第(三)項,不在小區(qū)域總量限制和總量+距離限制范圍外的零售點,新增除主要街道以外、其余街道和與主街道連接的分支、分岔、小巷及門牌為附號的均為一般街道,一般街道實行距離限制。兩個零售點的距離以煙草專賣局實地核查、現場測量結果為準,不低于50米(含50米)。
6.第十條 對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軍烈屬、退役軍人、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等社會特殊群體,持有當地民政、殘聯(lián)、社區(qū)、街道(鎮(zhèn))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刪除“不受小區(qū)域總量限制、總量+距離限制和距離限制,”改成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辦理,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顧政策,且為本人親自經營并辦理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中小學校周邊除外),后續(xù)監(jiān)管過程中若發(fā)現不是本人經營的,發(fā)證機關可以依職權注銷并收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予以警告。
澄江市煙草專賣局《規(guī)定》的重新修訂與設定,是為更好的適應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堅持依法依規(guī)、市場導向、便民服務、分類實施、尊重歷史的原則。本次合理布局修訂,始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煙草專賣局及零售戶各方緊緊圍繞國家法律、澄江市卷煙零售經營管理現狀和今后發(fā)展趨勢進行了公平合理的質詢,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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