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A縣煙草專賣局專賣執法人員進行市場檢查時,在零售戶李某店內發現75條不屬于本店碼段的真品卷煙。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對涉嫌違法的卷煙進行先行登記保存。
在案件后續調查過程中,李某供述該批卷煙是A縣零售戶王某在當日開車送過來的,并主動提供了王某的身份、店鋪地址以及所駕車輛車牌號等相關信息。A縣煙草專賣局核實舉報線索后,對王某涉嫌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A縣煙草專賣局認為,李某不僅主動供述了自己的違法事實,還供述了執法機關尚未發現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人,其違法行為符合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因此,A縣煙草專賣局對李某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
【分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本案中,當事人李某積極供述自己的違法事實,并供述了執法機關尚未發現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人,依法屬于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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