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介紹】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67條第2款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煙草專賣局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該如何理解該條的規定?
【問題分析】
1.加處罰款的性質。《行政處罰法》第72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但是,加處罰款的性質在本條未作具體說明。我國《行政強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通過本條規定不難看出,《行政強制法》將“加處罰款”的性質確定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實施加處罰款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行政強制法》第45條規定了加處罰款的標準應告知當事人,第46條規定了實施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須履行催告程序后方可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67條第2款規定的是“可以”加處罰款,而不是“應當”,即是否加處罰款屬于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范疇。
【相關規定】
1.《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3)第六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全面履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煙草專賣局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2.《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3.《行政強制法》(2011)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4.《行政強制法》(2011)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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