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介紹】
嫌疑人A非法經營煙絲已被逮捕,嫌疑人B為快遞驛站老板,在明知A郵寄的是煙絲(煙草專賣品)的前提下,仍然收取快遞費用幫其郵寄,并且得知A的微信錢包被凍結后,替A代收貨款,那么B是否構成A的共犯?
【問題分析】
B構成共犯。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B在主觀上明知A郵寄的是大量煙絲,客觀上仍然幫助A實施快遞、收款等行為,二人行為共同構成一個犯罪整體,主觀上亦具有犯罪意思聯絡,成立共犯。其次,從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六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盉明知A實施違法行為而為其提供郵寄服務,系幫助犯,應按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
1.《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六條: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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