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衛某在某軍工集團下屬的研究機構工作,擔任網絡管理員和保密員。有一天,衛某在公園散步時,有一個外國人前來搭訕。這個外國人其實是間諜。在利益誘惑下,衛某利用職務之便,開始大量竊取單位內部資料,并將這些信息出售給境外間諜機構。他不僅使用移動硬盤拷貝涉密文件,還用手機拍攝電腦屏幕上的內容。更嚴重的是,他偷配了鑰匙,多次潛入領導辦公室竊取機密,并攜帶錄音設備進入會議室偷錄會議內容。
衛某被抓捕時,隨身還攜帶著2把偷配的辦公室鑰匙和外國間諜為其配備的專用手機。
據統計,衛某共向境外間諜機構泄露了超過1000份文件,其中包括6份機密級文件和536份秘密級文件。最終,法院以間諜罪判處衛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及追繳非法所得。
【分析】
衛某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間諜犯罪行為,其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衛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用移動硬盤拷貝涉密文件、拍攝涉密內容、偷偷潛入領導辦公室竊取機密、竊錄會議內容等方式,竊取大量涉密文件。泄露文件包含6份機密級、536份秘密級文件,遠超刑事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秘密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衛某對在職期間接觸的國家秘密負有保密責任。衛某泄露的1000多份文件,包含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涉及軍工科研等關鍵領域,這些信息落入境外間諜機構手中,可能使國家在軍事技術、科研成果等方面暴露,威脅國防安全和國家戰略安全。
涉密崗位人員是境外間諜機構的重點滲透目標。境外間諜常以交友、兼職、學術合作等名義接近目標。涉密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杜絕僥幸心理,警惕間諜機構“溫水煮青蛙”式的圍獵。
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的安全與發展,嚴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時刻繃緊保密這根弦,才能共筑國家安全防線。
此案的嚴厲判決彰顯了我國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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