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G市零售戶薛某通過合法程序申領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獲準運輸某品牌卷煙50條至同省F市。G市零售戶陳某得知薛某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請求薛某為其將30條卷煙運到F市,并承諾會支付運費。薛某答應了陳某的請求,駕車將獲準運輸的50條卷煙和陳某的卷煙共80條一同運到F市,不料在高速路出口處被F市交警部門和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查獲。
經調查,薛某超過準運證規定的50條的數量運輸卷煙,被認定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對此,薛某表示不服。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薛某運輸80條卷煙,超過了其準運證規定的50條的數量,構成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行為,因此被處罰。
作者單位:廣東廣州南沙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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