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趙某某、季某某為獲取貨運費用,未經煙草主管部門的準運許可且明知他人沒有經營煙草專賣品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受雇傭從云南省曲靖市運輸煙葉至四川省德昌縣。二人分別駕駛小貨車途經杭瑞高速、京昆高速前往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德昌縣,當車輛行駛至永仁縣境內時,被云南永仁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和永仁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并被永仁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永仁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該案,二人最終因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8000元,同時對涉案煙葉的變價款依法予以沒收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圖片來源于網絡)
檢察官提醒
我國實行煙草專賣制度,合法實施煙草生產、運輸、銷售行為的一大前提,便是要在事前已經獲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相關規定,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未獲許可實施煙草運輸行為,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重者還將如本案被告人這般因觸犯非法經營罪入刑。
此外,非法經營行為是一個復合行為,包括在生產、流通領域過程中的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行為人一旦完成其中一個環節,即對市場秩序的穩定性和有序性造成了破壞,視為非法經營行為完成,就有可能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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