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男子余某幫親戚買了48條煙,托運路上,被煙草專賣局查獲并處罰2307.5元。余某對此不服,便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余某對香煙進貨途徑比較熟悉,一個親戚就拜托他幫忙買48條煙。余某買了煙之后,就把煙給了開客車的徐某,兩人都是朋友,徐某就免費幫了余某這個忙。沒想到被查。
經質量檢測,這48條煙均為真品,并核定這些煙的價值為9230元。煙草部門經過對余某的查證,發現余某及他的司機朋友是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于是煙草專賣局以未獲準運許可證,在省內跨縣、市托運煙草專賣品為由,對余某涉案煙草專賣品總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做出罰款,也就是對余某做出2307.5元的處罰 。
余某繳納罰款后,領回了48條香煙。但他不服煙草部門做出的處罰,于是提起了行政訴訟。
一審中,余某認為煙草部門作出的處罰,侵犯了其的知情權和消費權,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于是提起上訴,進行本次訴訟。
在二審法庭上,余某認為自己是幫親戚購買香煙,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親戚購買香煙也是供自己使用,這是消費者的行為,煙草部門對他進行經營者的處罰不合理,要求撤銷對其的行政處罰。
余某提出了以下4點質疑稱:
1.認為煙草部門無權到公路上攔阻客車,其進行的搜查旅客攜帶物品行為是違法的。
2.認為煙草部門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煙草異地攜帶的行業管理法律規定的義務
3.對煙草部門將其消費行為認定為經營者行為的定性錯誤。
4.煙草部門在執行的過程中是便裝,并且立案表沒有寫出舉報的事實和對象。
本案是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被告對做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煙草部門負有舉證責任。
對于余某的質疑,煙草部門舉證稱:
1. 其接到群眾舉報后,是和干警一起實施檢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法查獲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
根據《煙草專賣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因此煙草部門接到舉報后,和干警一起在公路上攔阻客車,搜查旅客攜帶物品,并依法查獲48條香煙合乎法規。
2.余某并未獲準運許可證,并在省內跨縣、市托運煙草專賣品,其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規。
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自運。
對于余某提出“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煙草異地攜帶的行業管理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質疑,根據此法規,已經明確告知對方。
3.余某并沒有提供合法購買香煙的憑證,在幫其親戚購買香煙后,在沒有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讓客車司機朋友幫忙托運48條香煙是違法行為。
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54條規定,跨縣(區)以上,無準運證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涉案香煙價值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對此,對余某處以涉案煙草專賣品總價值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共2307 5元,是合乎法規的。不管是消費者還是經營者,都應當遵循此法規,并沒有錯誤定性。
4、對于余某提出的“提交的案發現場的人員著裝照片和立案報告,證實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依法行政沒有事實依據”的質疑。
煙草部門認為余某在上訴中,把處罰中的知情權和對法律、法規不知情,兩者相互混淆。依法制定、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任何人都不得以不知情、不理解作為不遵守的理由,
因此對余某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余某提出的質疑缺乏事實依據,煙草部門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合乎法規,因此駁回了余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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