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一女子家里辦喪事時,委托主事人購買了30條香煙。可當香煙使用完后,女子才得知煙全是假的。為了求證是否屬實,女子又親自購買了20條,確定是假的以后。女子告上法庭,可賣家卻以之前30條不是女子本人購買、還未結賬等理由,拒絕賠償。最后法院這樣判…..
(來源:江蘇南通中院)
事情是這樣,陳女士的親人去世后,其按照老家的習俗,立即委托當地專門從事喪葬業務的張先生幫忙處理相關事宜。
后經商議,陳女士同意讓張先生從其平時經常交易的煙酒店處,采購香煙、白酒等用品。
可讓人氣憤的是,陳女士事后才從親朋好友當中得知,喪禮期間所使用的香煙居然全都是假的,這讓陳女士覺得很沒面子,但自己只是聽說,現在煙又全派出去了,根本無從考證,所以陳女士只能先不和張先生結算其負責采購支出的費用。
隨后陳女士找到了當時的進貨單,進貨單顯示當時一共購買了30條利群牌香煙,每條價格為135元,購買香煙總共支出了4050元。
正當陳女士為手上沒有證據而發愁時,幫忙主事的張先生卻上門來找陳女士了,其此行的目的是想請示劉女士親人的“五七”,該用什么規格操辦,是不是還用之前那種香煙。此時張女士立馬就想到了找證據的辦法。
隨后陳女士便按照張先生提供的地址,來到該煙酒店處并按照之前的價格,一次性購買了20條與之前一樣的香煙。拿到煙和收據后,陳女士對老板說,這20條煙錢和之前的30條一樣,找張先生結賬,老板同意了。
陳女士確定剛買到的20條香煙,均為假煙后,立即拿著收據及用手機拍下來的交易視頻,向市監局舉報。后經市監局鑒定,陳女士所購買的20條利群牌香煙均為假煙。
張先生得知此事后,要求陳女士與其結清之前的全部購物支出,一碼歸一碼,現有證據只能證明煙酒店老板賣假煙,與張先生無關,于是陳女士結清了張先生的賬單,隨后張先生將之前的30條煙款支付給煙酒店的老板。
事后陳女士遂將老板告上法庭,主張撤銷雙方20條香煙的合同關系,并按照三倍煙款的價值賠償其經濟損失。
本案是民事訴訟,根據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陳女士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其一方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支持其訴求。
在法庭上,陳女士拿出交易過程的視頻、收據、市監局的鑒定報告,擬舉證其一方被欺詐。
可煙酒店的老板卻提出以下幾個觀點,為自已辯護:
第一,自己是個誠信商人,之前從來沒有被煙草局和市監局處罰過。
第二,張先生購買的30條香煙是真品,陳女士一方也無法舉證這30條是假煙,且這次購銷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應當是其與張先生。
第三,陳女士至今未付款,不能認定雙方的購銷合同關系成立。
第四,陳女士全程錄視頻,不能排除其有其他動機;且其在拿走香煙后三天才送檢,不能完全排除送檢被調包的可能性。
綜上,煙酒店老板主張法院駁回陳女士的全部訴求,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首先,根據陳女士與張先生之間的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雙方的證言,可證明雙方屬于委托關系,且收據上的收款人一欄是空白的,亦可證明這一點。
據此,法院認為雙方的購銷合同關系成立,且標的是50條香煙。
其次,根據視頻、證人證言、市監局出具的鑒定報告及其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可依據民法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陳女士當時購買到的就是假煙。
所謂高度蓋然性,是指即便事實沒有達到非常清楚的程度,只要根據社會大眾生活一般認知來判斷事實,法官就可以認定其為事實的。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對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再次,陳女士不能舉證其第一次購買的30條,也是假煙,故不能支持其一方的主張。
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明確規定,賣家以次充好、以假亂真,致使消費者處于錯誤的認知下,作出錯誤購買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賣家退回貨款,并按照三倍貨款支付賠償金。
注意!本規定的設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懲罰知假賣假的不良商家,因此只要雙方達成購買的合意,就可以認定賣家具有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故賣家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后果。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約定一條135元的價格,即合計2700元煙款,判定煙酒店的老板需賠償陳女士三倍賠償金共計8100元。
一審宣判后,煙酒店的老板不服,還想再爭取一下,于是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也支持一審的觀點,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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