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實施細則》關系到煙草行業“兩個至上”等行業精神,人民群眾最先關注的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后續管理工作,該政策有效實施的關鍵環節在基層。該規定實施至今,能否實現煙草專賣的本質要求,保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數量持續穩定,基層實施效果尤為重要。
“鼠頭鴨脖黃某宇,北極鯰魚牽手門”。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不斷向前發展,自媒體、物聯網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的部分。同時人民群眾對于行政公信力要求不斷提高,一些不合法、不合理行為,會迅速成為網上熱點,關注度會人盡皆知。因此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后續管理工作,關系到煙草部門的行政公信力。良好管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構建一個公平、公正的煙草證件環境,應從以下方面做起:
1、停業整頓如何定性。零售戶在證件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證件使用違法違規行為。在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的時候,證件管理人員應當對該違規行為做出定性,便于之后對該證件案件的處理有個明確的方向。同時定性違規情形的輕重,適用規定做出停業的時間,整頓的期限。
2、證據如何采集。對于定性的相關問題采集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事實為依據,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現場勘驗、詢問持證人、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證據固定。相關問題的描述要清晰,相關證據的采集要清楚充分。由執法人員制作相關法律文書,以法律為準繩,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糾紛如何處置。當持證人在停業期間投訴舉報時,可以做出相應的回應。告知執法相對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擬作出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的處罰決定之前,應告執法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持證人提出了聽證申請,則應按規定組織聽證。一切糾紛遵循程序,對于執法相對人的亂投訴和惡意舉報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4、實施執法監督。零售許可證后續管理良好的行政執法過程,不是沒有舉報和投訴。在執法監督中,要想發現和解決問題,應當到卷煙零售市場上去觀察證件使用的現狀。不對卷煙零售戶實地走訪調查,是不會發現“假證”、“空掛證”、“證件買賣、轉租、轉接”等證件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只有把證件后續管理的治理偏差糾正過來,才能實現證件后續管理的要義,保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數量的穩定。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