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介紹】
煙草相關處罰措施中規定了“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但《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中并未規定該措施。那么,該處罰措施是何法律性質?
【問題分析】
“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的措施出自《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14條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4條。《行政處罰法》第9條前5項確實沒有“暫停業務、進行整頓”“取消從事業務資格”的規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該處罰措施超越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因為《行政處罰法》第9條第6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兜底條款。《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其針對煙草這一特殊領域具有創設處罰措施的權力,《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細化該處罰措施的適用也并未違反上位法規定。另外,從其內容看,“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與“責令停產停業”“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與“吊銷許可證件”表達的意思內容基本一致,所達到的法律效果也近乎一樣。
綜上而言,“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屬于行政處罰措施,其與《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并不違背。
【相關規定】
1.《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3)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
3.《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