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案例一:2024年,范某在明知貨主委托其運輸的貨物是煙草制品,且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駕駛懸掛“假車牌”的越野車,從F縣裝運1504條香煙前往Y縣。后經鑒定為,運輸的香煙為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價值共403362元。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沒有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非法運輸煙草制品,構成非法經營罪(從犯)。
案例二: 2024年,黃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家銷售的煙草制品系假冒偽劣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運輸幫助。后公安機關在其駕駛的車輛內查獲待售卷煙450條,價值人民幣15萬余元。經鑒定,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協助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系從犯。
案例三:2023年,楊某甲明知是偽劣香煙并且用于銷售,仍多次按照上家的指示將香煙運送至指定地點交易。10月26日,被告人楊某乙經楊某甲介紹共同為上家運輸偽劣香煙。后為上家運輸香煙時被查獲。經鑒定,上述香煙均為偽劣卷煙。價值共計人民幣210200元。被告人楊某甲非法獲利20000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明知他人銷售偽劣煙草,而幫助其存放、運輸,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從犯,法院予以認可。
案例四:2019年9月6日,黃某某等三人在帝景超市、交通綜合超市等多個香煙零售店非法收購大量香煙。次日,黃某某聯系被告人陳某,陳某幫其運輸,后途中被查獲香煙1543條。經鑒定系真煙,價值12965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果明知是他人非法收購香煙,其運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對其以非法經營罪的從犯論。
【以案說法】
由上述案例可知,行為人運輸卷煙行為,情節嚴重的,該以何罪論處不能一概而論,既要把握承運人運輸的卷煙性質是真煙還是假煙,還要根據承運人主觀明知的內容,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結合涉案卷煙性質與承運人主觀內容予以綜合認定。
那么,什么是“假煙”?廣義上的“假煙”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指未經卷煙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假冒注冊商標卷煙;二是指通過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生產、銷售的偽劣卷煙;三是指既假冒注冊商標又偽劣的卷煙;四是指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生產的卷煙。
在滿足犯罪數額的前提下,如果承運人主觀上明知其運輸的卷煙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系從犯);如果承運人明知其運輸的卷煙系偽劣產品,那么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系從犯);如果承運人只是概括的認識到運輸的是假煙,并不知道涉案假煙的準確類別或性質,那么構成非法經營罪(系從犯);如果承運人主觀上不知道運輸的卷煙是真煙還是假煙,但明知貨主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零售許可證而幫助運輸,那么構成非法經營罪(系從犯);如果承運人無準運證,知道運輸的是真煙,但明知貨主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零售許可證,那么構成非法經營罪(系從犯)。結論如下表所示:
卷煙性質 | 承運人主觀方面 | 承運人行為性質 | 是否從犯 |
假煙 | 明知運輸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 |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是 |
明知運輸的卷煙系偽劣產品 | 銷售偽劣產品罪 | 是 | |
概括的認識到是假煙 | 非法經營罪 | 是 | |
假/真煙 | 不知道真假,但明知貨主無許可證 | 非法經營罪 | 是 |
真煙 | 知道是真煙,明知貨主無許可證 | 非法經營罪 | 是 |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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