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轉自《東方煙草報》
案情:近日,筆者所在的煙草專賣局的執法人員在實施市場檢查時,查獲店主吳某擺放在柜臺上銷售的“中華”(軟)等卷煙共15.5條。因其無法提供有效購貨證明,上述卷煙被該局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后經調查,其中2條“中華”(軟)、2條半“利群”(陽光)系朋友送給吳某的,其余11條為吳某去外地收購而來。煙草專賣局對吳某不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吳某想知道,朋友贈送的卷煙也不能在自己店里擺賣嗎?
分析:按照現行的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吳某的行為構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違法行為(俗稱亂渠道進貨)。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對于該案,有兩個問題需要分析。第一個問題是朋友贈送的那部分卷煙,是否屬于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這里的進貨是廣義的,卷煙購進來的各種渠道都可視為進貨的一種方式,同時和之后的銷售行為是相關的。如果不用于銷售,這種情況便不存在進貨的行為,但只要用于銷售了,其行為性質已經轉化為亂渠道進貨,違反了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規定。第二個問題是,這里的進貨總額和違法所得如何計算?雖然一部分卷煙是贈送的,吳某沒有花錢,但這里所說的進貨總額并不一定是指進貨者實際付出的錢,而應當理解為一種實在的“價值”。贈送的卷煙是客觀存在的,卷煙的價值也是客觀存在的,不能以沒有實際付出錢而否認這種價值的存在。這種情況下,應將贈送部分的卷煙交由煙草公司核價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價,核價之后進貨總額和違法所得也就可以計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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