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以來,中國電子煙產業主要以出口為主,占據9成以上,也有少部分進口。據中國電子商會電子煙行業委員會與卷卷智庫近日聯合發布的《2021電子煙產業藍皮書》數據顯示,2021年中國電子煙產業出口約1383億人民幣,同比增長180%。出口額前四位的目的國家或地區分別是美國、歐盟、俄羅斯、英國,占比分別為53%、15%、9%、7%。

來源:中國電子商會電子煙行業委員會
11月26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明確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法律依據,標志著國內電子煙產業正式進入法制化監管時代。

來源:中國政府網
那么,后監管時代對電子煙進出口貿易將有什么規定?
12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章,對電子煙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作出了相關規定。
-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 第三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立項。
- 第三十一條 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相關進口業務。
- 第三十二條 進口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用煙堿的需求,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應當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或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登記。
- 第三十三條 免稅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并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電子煙產品的數量。
- 第三十四條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注“中國煙草總公司專營”字樣。
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電子煙產品的,只能零售,并應當在銷售包裝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 第三十五條 專供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在包裝上標注“專供出口”字樣。
- 第三十六條 生產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登記,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注:綜合《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