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海關緝私局隸屬防城分局偵辦的一起走私電子煙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等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2年不等,并處罰金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認定被告人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同時追繳洗錢違法所得42萬余元。
2021年4月21日,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的統一部署下,南寧、杭州海關緝私局聯合廣西、浙江、廣東、湖南等地煙草部門,在廣西防城港、浙江紹興、廣東深圳等地同步收網,成功打掉3個走私電子煙犯罪團伙,查獲電子煙彈約4500條。
經法院審理認定,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間,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合伙將走私入境的HEETS牌電子煙彈運至廣東佛山、深圳等地銷售牟利,累計走私電子煙彈案值4115.68萬元,該3人的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且偷逃應繳稅款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唐某系主犯廖某宇妻子,明知丈夫收取的是走私“保貨”款項,仍然為其提供資金帳戶掩飾、隱瞞走私犯罪所得,并將犯罪所得42萬余元轉換為現金,構成洗錢罪。
電子煙是指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其中電子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電子煙是近年來受到市場青睞的一種新型煙草代制品,不法分子受利潤驅使,企圖通過各種方式走私電子煙彈入境。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并實施了《電子煙管理辦法》,對電子煙生產、銷售等環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電子煙在進出口過程中需接受海關監管,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等,走私電子煙行為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中國反走私”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偷逃應繳稅款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偷逃應繳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為掩飾、隱瞞……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構成洗錢罪,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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