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如何應對“弱勢”群體“強勢”違法,專賣執法之下,這個問題應當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
一、問題現狀
隨著專賣法治建設的推進,專賣執法逐步向著規范、合理、便民、高效等美好方向靠進。然而,面對日益規范的專賣執法,行政相對人卻變得越發“嬌縱”了。從近年來專賣一線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弱勢”群體違法案件中,我們尷尬地發現:在經歷多次有驚無險的“執法驚魂”之后,部分專賣人員的執法行為趨向謹慎和保守。在個別膽大妄為的涉煙違法分子(尤其是弱勢者)面前,越是懂法、知法、守法的執法人員,越是瞻前顧后不敢做,原因就在于面對老弱病殘貧等“弱勢”群體,專賣執法的風險提高了??偨Y弱勢群體的違法特點,大致可分為如下幾類:
(一)秀才遇上兵,蠻橫無理型
表現形式:一是利用改裝商務轎車沖卡逃逸,公然駕車沖撞執法車輛和執法人員;二是不聽從交警人員停車指令,徑自在國道線等交通要道逆向行駛,并于車流密集處跳車,借交通混亂時逃跑;三是被跟蹤過程中將卷煙沿路拋撒,企圖借路人搶奪卷煙或發生交通事故等混亂情形擺脫執法部門跟蹤;四是將車開入偏僻的山區盤山疾行,借山路崎嶇和地形熟悉度擺脫跟蹤。上述案例的共同點是違法分子逃避檢查的意圖明顯,甚至有抗法情節,事發突然,執法人員沒有任何對其進行勸解的機會。
執法風險:抓捕違法分子時極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在追逃或反暴力過程中還可能造成執法人員或行政相對人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
(二)裝病或自殘,要死不活型
表現形式:一是在被詢問過程中裝重病、絕癥,以博取同情;二是當事人確實身體欠佳,又遇上人生低谷,精神狀態極不穩定,卷煙被查獲后,無論情節輕重第一反應便是“要煙沒有,要命一條”,甚至選擇“撞墻”、“吞金”、“吞打火機”等極端方式殊死一拼,用自身身體健康“要挾”執法人員放過檢查。
執法風險:在缺少有利證據的情況下,執法部門可能會因當事人在執法過程中健康情況惡化而被要求給予行政賠償;部分情緒激動的當事人,容易采取過激行為引發執法安全事故。
(三)無知者無畏,天真爛漫型
表現形式:利用“無知”弱勢群體輔助開展違法活動。如樂清局某無證運輸案中,為分銷商運煙的司機是位57歲高齡并患有鼻癌的殘疾人,以開殘疾車為生,雖明知運輸的卷煙,但對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全然不知。然而,行政違法并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為構成要件,對上述因不了解相關法律而違法違規的弱勢群體而言,“違法”的“帽子”就如當頭一棒,來得毫無征兆,因此常在被查獲后顯得不知所措。
執法風險:在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弱勢人員常被作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對整體行動情況了解很少,若執法人員誤將該類人員當作關鍵線索進行深入調查,反而打草驚蛇,不利于做大案件。此外,當自以為“無辜”的違法者受到現實的法律制裁時,義憤未平的他們易挑起不必要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老弱病殘婦,博取同情型
表現形式:一是借家庭經濟困難、身體情況不好等理由,要求執法人員“網開一面”,甚至以死相逼。曾經就有一位七、八十歲的老婆婆,在執法現場當眾下跪,引來不明真相的群眾圍觀,使得執法人員左右為難。又如一名家境貧困的肺癌患者,當得知執法人員要先行登記保存違法卷煙時企圖以頭撞墻,以此阻止專賣人員執法;二是“老弱病殘婦”等群體利用執法人員的同情心,使其放松戒備,趁機毀滅證據。如某無證運輸案件中,女當事人在被詢問時哭成一團,一臉無辜,隨后趁稽查人員不備將所有銷售憑證沖入洗手間馬桶企圖銷毀。
執法風險:當執法義務與社會高道德標準間產生沖突或矛盾時,易引起社會輿論爭議。對當事人太過同情,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違法分子利用,逃避法律制裁。
二、原因分析
筆者認為上述各類弱勢群體的“高調”違法大致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是法律觀念的差異,引發行為方式的對立。通過我們的大力宣傳,大部分經煙戶和卷煙消費者都已知曉了專賣相關法律法規,但由于不能深刻理解煙草專賣品的特殊性,他們對專賣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缺少正確認識,對專賣制度缺少法律觀念上的認同感。在這些消費者和經煙戶的觀念中,市場經濟才合乎規律,合乎情理,因此,自己按市場規律經營煙草專賣品并不犯法。還有部分違法分子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進行了深入的“學習研究”,但他們對法條的理解往往與立法本意相去甚遠,甚至背道而馳,目的是利用法律規定的漏洞,達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是思想觀念消極,導致當事人行為偏激。因受教育程度低、綜合素質差,弱勢人員往往缺少足夠的生存技能,販賣違法卷煙成為唯一的收入來源。社會貧富差距的增大和社會保障體系的薄弱,也使弱勢群體的安全感不斷降低,加之缺少對權利救濟途徑和救濟方法的了解,在面對專賣執法人員的檢查時他們更容易選擇成本低、效果直接的自力救濟,以偏激的行為方式捍衛自己的收入來源。
三是法律本身彈性不足,造成法與人情的沖突。為防止權力濫用,法律規定本身帶有一定的剛性,不可能完全照顧到特殊情境下的特殊人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鐵律,也會讓執法者陷入法與人情的矛盾。如單身母親違法犯罪,雖然對母親的法律制裁不可避免會對其子女造成不利影響,但依然不能減免犯罪主體的法律責任。
三、執法建議
在“加強行政權力約束”、“嚴防權力濫用”等強大的立法呼聲中,弱勢群體的強勢違法猶如懸在“程序違法”、“權力濫用”等罪名上的一把刀,一不小心就會傷到執法部門的神經。面對那些不計利害關系、不顧生命安危的“強勢”違法行為,專賣執法人員該如何在“合法性”的大前提下,擺脫重重顧慮,大膽履職依法辦事呢?
一是做好證據的采集和固定,保障執行安全。專賣執法人員要加強證據采集意識,每次執行公務時,將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視聽資料采集設備隨身攜帶,并由專人負責跟蹤記錄執法過程,為程序合法性提供證據支持;同時,專賣人員要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嚴禁單人執法、酒后執法。
二是推進多部門聯合執法,確保依法行政。對弱勢群體進行執法檢查時,盡量采取與工商、公安等相關部分聯合執法的方式,專賣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自我保護意識,涉及非經營性場所或遇到執法配合度不高的執法對象時,請公安人員配合檢查,不能為貪圖方便而草率行事。
三是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權,體現“過罰相當”。在堅持“違法必究”的執法原則和前提下,綜合考慮被處罰人家庭經濟條件、生活自理能力、身體健康水平等因素,適當放寬裁量標準,在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的認定、處罰種類的選擇、處罰幅度的確定及執行方式的選擇上給予一定照顧,同時向弱勢人員充分講述所給予的從寬處理情況,使其心生感激,避免產生反社會或是仇視行政權力的敵對心理。
四是推行柔性執法方式,兼顧法與人情。從兼顧法理與人情的角度出發,做好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對上述四類“違法”類型采取不同的“懷柔措施”,化干戈為玉帛、化戾氣為祥和。例如,對蠻橫無理者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直接提請公安部門介入,嚴加制裁;對想不開、尋短見者,要深入溝通,耐心勸解,使其重新樹立生活的信心;對天真無知者,應曉之以理,使之充分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接受處罰;對老殘傷病者,要盡量給予可能的幫助,于執法中體現專賣部門人性化的一面。
五是加強法律知識宣傳,營造和諧氛圍。跳出“本本主義”的法律法規宣傳模式,針對弱勢群體文化層次低、書面文字理解能力差等群體特點,采取案例講解、聊天交流等宣傳教育方式,加深社會群眾對煙草專賣這一特殊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認識,強化群眾對煙草專賣制度的認同感,從而營造起良好的執法氛圍和執法環境。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