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江蘇消息 周某通過老鄉提供的電話號碼,聯系在福建的上家,購買假冒的知名品牌香煙,后在張家港等地販賣,賺取非法收入。
前不久,江蘇常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會同市煙草專賣局在本市服裝城地區搗毀一處販賣假冒品牌香煙的窩點,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周某。
據周某交代,他從2013年8月份開始在常熟販賣假煙,并以此維系生計。他通過老鄉提供的電話號碼,聯系在福建的上家,先后20多次通過服裝城到福建的長途車托運的方式,購買假冒的知名品牌香煙,后在張家港等地販賣,賺取非法收入。周某至今銷售假冒香煙共計1500余條,案發時在其暫住的賓館內還查獲準備出售的庫存假煙204條,共計涉案價值20余萬元。
目前,周某已被市公安局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周某交代,同他有交易往來的客戶也都知道他賣的是假香煙,但因為便宜,客戶也愿意買。
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偉東表示,假冒偽劣產品的流通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損害正常的市場秩序,歷來被法律所禁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刑法》等法律從不同角度做出相關規定。
知假買假并使其流通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既助長了制假售假,也敗壞了社會道德風尚。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買假行為的存在縱容了制假售假。每一個公民都應當遵紀守法、信守道德準則,不買假,從而形成不利于制假售假的社會氛圍。
《刑法》第225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它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并達到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和“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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