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零售戶李女士向客戶經理咨詢了一個法律問題:去年,她的公司招聘了一位新員工魏某,入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保密協議中規定了保密范圍和違約責任,并規定保密義務自協議簽訂時開始,到本協議規定的用人方商業秘密公開時為止。后來,魏某通過微信將李女士發給他的客戶采購登記表和名片信息轉發給公司的競爭對手。李女士認為其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員工嚴重泄露。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李女士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向魏某主張違約責任。
此外,當事人魏某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綜上所述,在有充分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前提下,李女士可以依法進行維權。而從經濟性和保護勞動者的角度考慮,李女士也可以先提出勞動仲裁來與魏某妥善處理糾紛,以免矛盾過度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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