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安徽省界首市蘆村鎮棗林街道零售戶宋女士在棗林街道和蘆村集鎮分別開了兩個便利店,兩個店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上都是宋女士的名字。由于棗林街道那家便利店的生意不好,卷煙庫存較多,宋女士想把這家店里的一些卷煙調劑到另一家店里銷售。這樣做可行嗎?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此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在核定的經營地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持證人在核定的經營地址之外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屬于無證經營。
雖然兩家店的經營者都是宋女士,但兩家店都應按照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在核定的經營地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不得將兩個店內的卷煙相互調劑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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