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溧水區零售戶金先生問:我在某通信公司辦理移動套餐業務,該公司贈送給我1臺微波爐。后來,微波爐在使用中爆炸,導致我手臂受傷。為此,我向該公司索賠。誰知,該公司回復說,微波爐并非其銷售的產品,不構成銷售行為,不能將其視為銷售者,因此其不承擔產品責任,讓我向生產者索賠。請問,我應該如何維權?
溧水區局工作人員路進答:微波爐雖然是贈與物,但其本質上并非無償,而是一種銷售手段,即必須辦理移動套餐,因而仍屬于通過有價交換而取得,該公司應被視為銷售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由此可知,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因此,金先生有權向該通訊公司索賠。
2025中國雪茄(四川)博覽會暨第七屆“中國雪茄之都”全球推介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