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東湖區煙草專賣局自2020年以來,根據:江西省煙草專賣局、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聯合印發《江西省電子煙市場專項檢查行動方案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一直保持與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執法,針對東湖轄區電子煙經營情況聯合開展了多次集中檢查,和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主題,開展宣傳和打擊行動。
2021年5月13日,東湖區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聯合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聯合檢查時,在南昌市東湖區中山路百盛購物中心B座負一樓189號YOOZ電子霧化器體驗店,發現該當事人涉嫌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電子霧化器體驗店。
現場由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從兩方面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電子霧化器體驗店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一是現場調取了當事人的銷售記錄電子檔案,二是對當事人龔某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電子霧化器化驗店的銷售情況及進貨渠道、進貨數量及進貨金額進行詢問取證。調查過程中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過的調查取證,當事人“無照經營”違法事實確鑿,當事人承認未辦理《營業執照》,于2020年11月18日開始在南昌市中山路百盛購物中心B座負一樓189號經營YOOZ電子霧化器體驗店。通過執法人員取證檢查,當事人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經營額計:人民幣410685.6元,進貨價計:人民幣307437.86元。違法所得計:人民幣103247.74元。
最終于2021年10月20日由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南昌市中山路百盛購物中心B座負一樓189號經營YOOZ電子霧化器體驗店。該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規定,當事人龔某涉嫌構成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電子霧化器體驗店的違法行為。
依據《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2021年本)》第一編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處罰裁量標準,對當事人龔某處以: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3247.74元;3、罰款人民幣2999元。上述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06246.74元。
規范好電子煙經營,保護未成人的健康成長,法律不能缺席。東湖區煙草專賣局把這次罰單當成為推動依法規范的發令槍、沖鋒號,將一直保持著對市場管控的高壓態勢,今后我們還期待更多的相關監管處罰落地、落實,期待今后還能更多地與轄區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多樣式的監管檢查,履職盡責,主動作為,嚴格執法,更出色的維護好轄區市場經營秩序,更實際的維護好消費者的根本權益。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