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監管持續加碼。繼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之后,近日國家煙草專賣局近日在官網公布《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最引人注目的是,提出擬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對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等進行交易管理。多位專家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認為,這將有利于監管部門進行屬地管理,還可有效把控全產業鏈渠道,為開征消費稅掃清道路,也將助力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東吳證券研報稱,電子煙技術標準的細化,將規范行業發展,并提升進入門檻。同時,將加速電子煙行業中小企業的出清。財信證券研報指出,隨著一直游離在法律監管之外的電子煙正式納入煙草體系監管,電子煙產業將迎來有法可循,行業規范化發展的時代。從生產端來看,監管政策的落地,將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因此,具備較高生產標準、技術水平的龍頭廠商有望受益。
擬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指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企業和個人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中進行交易。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夏海龍認為,這將從根本上實現對整個電子煙行業的全流程、全鏈條的嚴格監管。
國家煙草專賣局在12月2日的政策吹風會上也指出,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加強對電子煙生產、銷售和進出口等環節的監管,包括加強準入許可管理、加強登記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深圳一家專注電子煙海外市場的負責人劉飛(化名)據此認為,目前的各地的品牌代理都需要重新申請批發許可證,那么渠道與品牌的關系將逐步削弱。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電子煙產品。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王瓊飛向21記者綜合分析,該規定將對產業鏈上的公司均產生重大影響。具體而言,合格的生產商將被允許持證經營,不合格的中小廠商將被淘汰,市場更加規范且集中度將提升。品牌商對于生產和銷售的控制力將會減弱,需要按照監管要求在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銷售活動。經銷商也需要持證經營,與品牌商關系將弱化,而與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關系加強。
“銷售模式將發生巨大變化,電子煙批發企業將扮演重要角色,上游生產商和品牌商的電子煙只能賣給電子煙批發企業,而下游零售終端僅能從電子煙批發企業處購貨。”王瓊飛說。
加征消費稅不可避免,已有電子煙工廠開始向東南亞轉移
統一交易平臺,還將為消費稅的開征掃清道路。
《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子煙產品在進入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前,應按要求核定計稅基價。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與經濟政策合作中心主任鄭榕在接受21記者采訪時認為,電子煙加征消費稅已是呼之欲出,“如規定所言,納稅要在銷售前,可能把電子煙放入消費稅暫行條例的稅目中。”
“如果從控煙的角度來說,肯定是建議對所有的煙草制品都要重稅,不過電子煙這種出口導向的行業和市場仍然需要慎重考慮。”她推測,“后續是否對電子煙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做一些更高比例的傾斜。”
“關于稅費的調整依然沒有明確的說法,如果調整的幅度很高,將極大減弱中國電子煙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劉飛向21記者透露,行業外流正在發生:為了降低生產成本,目前身邊許多同行已經或正在將工廠外遷至東南亞國家。
他坦言,此前中國可以占據世界90%以上的電子煙市場,是因為中國的人力成本相對較低,適合電子煙這樣一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迅速發展,“說得極端一點,大部分電子煙產品的生產成本和流程,與服裝和數碼產品的門檻沒有太大差別。”
他還提醒,事實上中國也需要進口大量生產電子煙的零部件,在監管趨嚴的大背景下,對于貿易的影響需要持續觀察。
21記者注意到,11月30日,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消息顯示,《電子煙》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也已公開征求意見。其中重點對電子煙煙具和材料、霧化物、添加劑和釋放物等關鍵風險點提出了嚴格要求。比如在產品形態方面,標準提出使用電子煙煙液的電子煙煙具和煙彈應具有封閉結構;在煙堿方面,標準充分參考了國際有關法規標準,明確霧化物中的煙堿濃度不應高于20毫克/克,煙堿總量不應高于200毫克。
劉飛這幾天都在車間安撫產線工人,雖然國標還未落地,但是相信在國標正式出臺之后,一定會給一個明確的時間節點,保證在那之前生產的電子煙產品可以在市場上流通。
12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政策吹風會上,國家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也針對產業鏈企業的顧慮指出,為保障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更好落實相關監管要求,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決定》公布施行之日至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國家標準等正式出臺、實施,設置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現有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可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
外觀時髦、口味多樣的電子煙產品對于涉世未深、好奇心強的未成年人來說有著很強的吸引力,也是監管的重要方向。最新《管理辦法》多條內容提到與未成年人相關內容。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長期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話題。記者曾在9月調查發現,在某些社交和電商平臺上仍存在著不少電子煙私人售賣的現象,在平臺中搜索相關關鍵詞能找到大量電子煙的線上購買途徑,部分顧客甚至還可以在電子煙不法商家的引導下成為新的“線上代理商”。
線下走訪的情況也令人擔憂。21記者當時發現大多電子煙專賣店已明示未成年人禁止購買的標識,但很多門店形同虛設。走訪中,只有主動詢問時才會被提示驗齡,但并無身份核查,甚至有高中生在門店直接購買到煙彈。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管理辦法》二十八條規定,禁止銷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煙液的電子煙。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曹偉認為,意見稿中的規定,可以減少或切斷經濟并不獨立的未成年人,在熟悉的區域購買電子煙的渠道,對商家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這樣可較好地避免未成年人遭受電子煙侵害。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電子煙產品。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用煙堿。這或將讓電子煙微商和自動售賣機退出歷史舞臺。
曹偉指出,本條規定包含了對于網絡銷售的零散賣家的規制,這就會使得如存在于社交軟件上的一些無牌商販也會受到規制,進一步的對電子煙未成年人保護助力。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