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甘肅省煙草專賣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兑幎ā窂娬{,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指出,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制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運輸、存儲、郵寄非法煙草制品和非法印制、銷售煙草制品商標標識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規定》強調,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煙(含電子煙)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的標志。標志應當清晰可見。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煙草專賣零售業務、進行整頓或者吊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明確,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兩人,并且應當出示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查證件;依法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告知當事人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事項,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規定》指出,對于依法查獲的煙草專賣品,通過發布通告或者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仍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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