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7日,安徽省煙草專賣局正式發布《安徽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根據規劃,安徽省電子煙零售點規劃數量為1877個。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電子煙零售點距離標準最近為50米,最遠為100米。
以下是全文:
為加強安徽省電子煙零售點管理,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安徽省煙草專賣局制定了《安徽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皖煙法【2022】157號),經安徽省煙草專賣局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告。
安徽省煙草專賣局
2022年5月17日
安徽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安徽省內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電子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電子煙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市場容量和電子煙企業成本、零售點合理利潤等因素,對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根據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行為習慣等因素,確定縣級煙草專賣局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子煙零售點的規劃數量(具體數量見附表1),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 母嬰用品、文具玩具、游樂場所、兒童福利院、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托幼機構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七條 主營業務為通信器材、電子商品、汽車維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等專業性較強,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八條 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九條 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條 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一條 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的;
(八)申請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九)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十)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
(十二)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具體距離及測量標準見附表2);
(十三)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十四)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的;
(十五)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十六)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七)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規劃中“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經營場所是指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場所,如生產、銷售、存儲、運輸化工、油漆、農藥、化肥、鞭炮、燃氣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揮發造成電子煙污染的場所。
第十三條 本規劃中的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對3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
第十四條 本規劃由安徽省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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