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日起,納入煙草體系監管的電子煙市場將對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等市場主體實行許可證管理(即許可證準入制度),電子煙許可證管理不新設行政許可種類,僅在煙草專賣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的許可范圍中增加相應條目。
就零售業務而言,今后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需申領或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范圍為電子煙本店零售,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那么,卷煙零售點是否可以上架銷售電子煙產品及是否可以申請變更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卷煙零售點是否可以上架銷售電子煙產品?
《關于電子煙零售點布局和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電子煙零售點實行與卷煙零售點相獨立的布局規劃。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運用市場手段從嚴制定本省(區、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并進行動態調整:
1.數量布局上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
2.空間布局上應符合電子煙消費群體特點;
3.布局規劃中應包含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不予電子煙零售許可的情形,并對其中需要細化規定的不予許可的業態類型和經營場所等予以明確。
根據對以上規定的理解,卷煙零售點是不可以上架電子煙產品與香煙共同經營銷售。
二、卷煙零售點是否可以申請變更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變更許可范圍。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
《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許可證辦事須知》規定,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且如實完成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信息申報的未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和電子煙分銷商、代理商,應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在此期間暫不受理其他市場主體申請。2022年9月30日后,將受理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的辦證申請或變更許可范圍申請。
根據對規定的理解,現有卷煙零售點可以在過渡期結束以后(2022年10月1日后)申請變更許可范圍,專門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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