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成員國愛沙尼亞國會再次頒布《煙草制品修訂法案》,對包含電子煙在內的煙草及相關產品管控規定持續評估與修訂,使得其現行電子煙管控要求與歐盟TPD指令中部分條款已產生顯著差別。
本期為您介紹愛沙尼亞電子煙管控法規中相關特殊要求,助您產品合規出口。
電子煙液成分要求
a.電子煙液中尼古丁濃度不得超過20mg/mL;
b.不論含或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液中,均不得含有維生素、牛磺酸、著色劑及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的物質;
c.不論含或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液中,均不得含除煙草或薄荷醇氣味的其他香料 (本條已于2020年5月29日生效) ;
d.在制造含尼古丁或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液時,均須使用高純度的成分。如果在制造過程中技術上不可避免,包裝上列出的成分以外的物質僅以痕量水平存在于煙液中。
通告義務
向愛沙尼亞進口電子煙或填充容器以供轉讓的企業,或者在愛沙尼亞境內制造這些產品的企業,應在產品計劃投放市場前6個月或產品每次重大修改前,向衛生局提交電子形式的通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制造商、歐盟內負責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歐盟進口商(如適用)的名稱和詳細聯系信息;
b.生產過程的描述,包括是否涉及批量生產,以及確保生產過程符合該法案要求的聲明;
c.在制造商規定條件下使用時,歐盟境內的進口商或愛沙尼亞境內的制造商對產品質量與安全承擔全部責任的聲明。
包裝要求
a.含尼古丁的預填充電子煙及填充容器的每個銷售包裝和直接覆蓋銷售包裝的成組包裝的正面和背面外表面上,應出現以下愛沙尼亞語健康警告:
“toode sisaldab nikotiini,mis on kergesti SLT uvust tekitav aine.”
(本產品含有尼古丁,這是一種極易上癮的物質);
b.預填充電子煙及再填充容器的銷售包裝銷售包裝中應包含產品說明書。
愛沙尼亞煙草制品修訂法案中,對除煙草和薄荷醇香料以外的其他香料禁令,是目前其與歐盟TPD法規最顯著的區別。官方已要求停止在愛沙尼亞境內銷售含有除煙草和薄荷醇氣味的所有電子煙產品,并要求最遲于2022年8月31日終止其在愛沙尼亞的儲存、轉運等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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